关于批准北京市石景山区等10个单位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科学技术部文号:国科发社〔2010〕111号
颁布日期:2010-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批准北京市石景山区等10个单位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2009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组织完成了对北京市石景山区等10个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考察。2010年1月15日至16日,由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个部委相关司局代表召开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门联席评审会,对实验区情况进行评审,经研究,批准了北京市石景山区、河北省平泉县、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河南省宝丰县、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广东省云安县、上海市崇明县、贵州省清镇市、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甘肃省敦煌市等10个单位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新建实验区规划(规划实施期为2009-2014年)的落实和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创造有利的政策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支持实验区的探索与实践工作,及时总结和凝练实验区建设的经验,使实验区切实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载体和平台,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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