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旁听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公民旁听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暂行办法

(2002年4月28日营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8次主任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营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让本市公民更多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允许公民旁听。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办法都具有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资格。

第四条每次旁听会议的公民名额为10名左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按分配的名额予以安排。

第五条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推荐书,在开会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登记,领取会议旁听证,并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旁听会议。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于会议召开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和审议议题。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事先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内容,进行必要的准备。

第七条旁听会议的公民如果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经过申请和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要注意吸纳旁听公民的意见或建议。旁听会议的公民如对其他方面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旁听会议的公民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九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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