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事规则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事规则

(1990年4月13日攀枝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攀枝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4月26日攀枝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日程,全程出席、列席主任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六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主任会议的职责是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是:

(一)决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二)拟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或者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听取司法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视察、专项调查、工作评议等活动;

(十五)讨论有关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决定常委会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十七)初审“一府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八)决定是否将“一府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

(十九)讨论决定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拟定的执法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讨论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讨论决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二十二)讨论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三)讨论县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听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二十五)负责解释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则、办法和意见;

(二十六)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征求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意见后提出,报常委会主任确定。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在主任会议举行2日前,常委会办公室秘书处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文件同时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办理、落实。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及办结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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