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党办[2009]2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党办[2009]25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
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提高审计效率,根据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于上年年底前,由组织部门商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对象和年度计划,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当年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与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项目及我市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一起,纳入全市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同时,将本级及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报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单位的性质、职能和经济活动情况等标准,将全部被审计单位划分成A、B、C、D四个层次进行分类管理。
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转移支付资金量大,掌握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A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有一定的下属单位,掌握一定资金和物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B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较小、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划分为C类。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部分由市委管理的工会,划分为D类。
对单位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对A类单位,实行“任中和离任必审”,任期内审计1至2次;对B类单位,实行“任中或离任必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C类单位,实行“任期必审”,以离任审计为主;对D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审计。对县处级单位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不满一年,或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或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金量较小、在上一次审计中认为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且执行较好、债权债务清楚的,审计部门可视情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即以离任交接方式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对A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产管理、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特别是重要财政支出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状况以及负债等方面。审计方法为以管理使用的全部资金绩效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B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是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以及为履行部门职能所采取的有关经济措施和绩效情况。审计方法为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C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D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同时将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作为共同关注的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有主管部门管理的二级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可视情委托其主管部门或由审计机关自行开展审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在市审计局指导下,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备案。
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组织人员力量按照统一的审计内容、范围和方式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市审计局。任期内,要将所属单位审计一遍。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业务指导和督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审计结果的情况报告,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如二级下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其新的干部管理关系进行。
第九条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从领导干部管理运作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和工作绩效。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责任及领导干部应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明确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领导干部及其组织的工作能力和实绩,积极探索以经济管理绩效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基础的有效途径(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A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单独汇报制度,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专题报告。B类、C类和D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集中汇报制度,对于有较多、较大问题的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根据干部管理体制规定,由市财政供给单位的副地市级领导干部,以其他项目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市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10月19日《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试行)>及<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党办[200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附件: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审计或考核主体
A类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审计局
2
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市审计局
3
市教育局
市审计局
4
市科技局
市审计局
5
市公安局
市审计局
6
市民政局
市审计局
7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审计局
9
市建设委员会
市审计局
10
市交通局
市审计局
11
市农业委员会
市审计局
12
市水利局
市审计局
13
市卫生局
市审计局
14
市环保局
市审计局
15
市国土资源局
市审计局
16
市房地产局
市审计局
17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审计局
18
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19
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20
当涂县委
市审计局
21
当涂县政府
市审计局
22
花山区委
市审计局
23
花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
24
雨山区委
市审计局
25
雨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
26
金家庄区委
市审计局
27
金家庄区政府
市审计局
B类
1
市体育局
市审计局
2
市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
市审计局
3
市规划局
市审计局
4
市商务局
市审计局
5
市文化局
市审计局
6
市广播电视局
市审计局
7
市新城东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市审计局
8
马鞍山日报社
市审计局
9
市立医疗集团
市审计局
10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市市容局
11
市建管处
市建委
12
市市政管理处
市建委
13
市园林管理处
市建委
14
市采石风景区管理处
市建委
15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市建委
16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7
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8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
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审计局
21
市房地产权市场管理处
市房地产局
22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市财政局
23
市政府采购中心
市财政局
24
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市财政局
25
市公路管理局
市交通局
26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市交通局
27
市交警支队
市公安局
28
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类
1
市委办公室
市审计局
2
市政府办公室
市审计局
3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审计局
4
市政协办公室
市审计局
5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市审计局
6
市直机关工委
市审计局
7
市委老干部局
市审计局
8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市审计局
9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审计局
10
市检察院
市审计局
11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
市审计局
12
市司法局
市审计局
13
市人事局
市审计局
14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审计局
15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审计局
16
市旅游局
市审计局
17
市统计局
市审计局
18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审计局
19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20
市供销社
市审计局
21
市粮食局
市审计局
22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审计局
23
市总工会
市审计局
24
团市委
市审计局
25
市妇联
市审计局
26
市科协
市审计局
27
市文联
市审计局
28
市侨联
市审计局
29
市工商联
市审计局
30
市社科联
市审计局
31
市委党校
市审计局
32
市委党史研究室
市审计局
33
市档案局
市审计局
34
市文明办
市审计局
35
市地志办
市审计局
36
市蔬菜办
市审计局
37
市委市政府接待处
市审计局
38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审计局
39
市地震局
市审计局
40
市招商局
市审计局
41
市贸促会
市审计局
42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审计局
43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市审计局
44
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
市政府办
45
市政府驻海口办事处
市政府办
46
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市政府办
47
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市政府办
48
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
市政府办
49
市政府驻杭州办事处
市政府办
50
市工程咨询院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1
安徽马鞍山技师学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2
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市教育局
53
马鞍山师范专科学校
市审计局
54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市审计局
55
市网络大学
市教育局
56
市二中
市教育局
57
市职教中心
市教育局
58
市工业学校
市教育局
59
市红星中学
市教育局
60
市实验中学
市教育局
61
市雨山中学
市教育局
62
市一中
市教育局
63
市四中
市教育局
64
市六中
市教育局
65
市七中
市教育局
66
市安工大附中
市教育局
67
市九中
市教育局
68
市十一中
市教育局
69
市十二中
市教育局
70
市十三中
市教育局
71
市二十二中
市教育局
72
市港口管理局
市交通局
73
市环境监察支队
市环保局
74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市环保局
75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卫生局
76
市卫生监督局
市卫生局
77
市电视台
市广电局
78
市广播电台
市广电局
79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市人事局
80
市人事考试中心
市人事局
81
市工人文化宫
市总工会
82
市计算机中心
市科技局
83
市科技服务中心
市科技局
84
市科技开发中心
市科技局
85
市科技馆
市科技局
86
市河道管理处
市水利局
D类
1
市建设投资公司
市审计局
2
市工业投资公司
市审计局
3
市能源交通投资公司
市审计局
4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审计局
5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市审计局
6
市医药总公司
市审计局
7
市教育局工会
市审计局
8
市房地产局工会
市建委
9
市建委工会
市审计局
10
花山区工会
花山区审计局
11
雨山区工会
雨山区审计局
12
金家庄区工会
金家庄区审计局
13
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会
市审计局
14
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会
市审计局
15
市直机关工会
市审计局
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
交接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各县(区)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司法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行政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等情况,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四条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末单位全部账户的货币资金结余情况;
(二)任职期末单位全部往来账明细情况;
(三)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协议等;
(四)任职期末单位未入账的借款、担保、承包、租赁、投资等经济事项。
(五)任职期末未入账的应付未付资金情况(如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基建、维修款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离任交接方法:
离任交接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自行组织,派驻或所在单位的纪检人员负责监交。离任领导干部和单位职能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交接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并进行交接。
(一)由单位财务及相关部门负责填写交接事项中1—5项内容,并附相关材料,交离任领导审核签字;
(二)由离任领导负责填写交接事项中第六项内容。
(三)填写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列明移交的具体内容,移交给接任领导干部。如该领导干部离任时,接任领导尚未到任,或因故无法办理接任,则应移交给组织部门指定的主持工作的副职或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指定的接交人员”)。
第六条未在单位账上反映的各种债权债务,离任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应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接任领导干部或指定的接交人员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了事项应继续办理。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离任领导干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离任交接程序:
(一)组织部门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出《马鞍山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抄送审计等相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干部或指定的接交人员。
(二)离任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财产盘点、账目清理等工作,并按规定填写《马鞍山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移交接任领导干部或指定的接交人员。
(三)接任领导干部或指定的接交人员接到《交接表》后,应及时做好核实工作。
(四)《交接表》经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或指定的接交人员确认签字后,交接双方、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并由所在单位分别报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作为划分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或指定的接交人员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组织部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单位,应督促相关人员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审计机关对交接内容不清的经济事项,进行协调和认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马鞍山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
2、马鞍山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