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0〕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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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10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实行分级评议、统分结合的方法。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以及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评议。县(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的评议,市教育局、卫生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评议,并应将评议结果及时上报。
第三条评议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规范有效。
(二)是否按规定更新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内容;政府信息特别是重点、热点信息是否及时公开,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程序是否规范;信息公开效果如何。
(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是否多样。
(四)政府信息查阅点运行情况。
(五)是否有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六)其他。
第四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日常工作反映,设计有针对性问卷,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对被评议单位进行督查后,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按要求开展的其他评议。
第五条评议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在评议结束后,将结果汇总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通过一定形式向被评议单位和社会进行通报。
第六条评议结果作为重要内容计入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成绩,与政府目标考核、政务公开考核等工作进行衔接,并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8〕87号)的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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