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中共安徽省蚌埠市委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蚌埠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蚌发〔2012〕16号

(2012年6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1.发挥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要增强政治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计划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切实做到重大事项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凡属应当进行协商而未进行协商的事项,党委不讨论、人大不通过、政府不实施。不以情况通报代替政治协商,不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

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重要政府规章,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对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具有影响的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及同级其他重要人事安排,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和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问题。

3.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会议和根据需要召开的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政协的建议案、提案和视察、调研、民主评议报告等书面意见和建议。

4.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党委、政府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确定政协协商的议题,也可视情况临时提出协商议题。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的议题由双方共同商定。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政治协商提供必要条件,提前将协商需要的相关材料送交政协,并积极支持政协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开展活动。协商活动由政协具体组织实施,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并参加协商活动,主动就协商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汇总整理各党派团体、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原则上在三个月内书面将采纳情况反馈政协。

二、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重视和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协调和配合,创新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政协组织要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6.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政协委员遵守政协章程以及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落实,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7.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政协提案;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委员视察,委员举报,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专门会议上的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政协组织的资政会、专题协商会;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和行风评议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活动;组建民主监督小组,开展有组织的民主评议、专项监督和视察监督;在新闻媒体开办民主监督栏目或节目等。

8.民主监督的主要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切实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政协组织的民主监督活动,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应认真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政协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相关单位要认真采纳,及时反馈情况。

三、努力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9.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0.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对外联谊和港澳台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政协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11.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等重要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政协提案,视察、调研、考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文史资料;政协专题协商会、资政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12.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政协组织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运用人民政协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人民政协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主动参与中心工作,积极推动委员创业创新活动;加强与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团结联谊,发挥其在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中的作用;积极征编出版文史资料,发挥其存史、资政、团结、育人作用;密切与港澳台地区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交流交往和合作。

四、建立健全政协工作制度

13.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党委要适时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党代会、党委全委会精神;政府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党委、政府要适时就重大决策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情况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政协主席会议上通报;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应参加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围绕议题通报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向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通报情况。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撰写提案、开展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过程中,需了解有关情况时,党政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应热情接待,提供资料,帮助他们知情明政。

14.建立健全参会保障制度。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及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应邀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对口协商会议。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政协的会议或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司法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党委、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和举办的有关重要活动或召开的咨询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研讨会、论坛会等,应邀请政协领导、政协相关委(室)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

15.建立健全政协议政成果运用制度。对以政协委员会文件形式提交的建议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高度重视,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将意见和建议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提出办理反馈时限要求,并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向政协反馈。对政协交办的提案,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采纳合理建议,并按规定做好办理反馈工作,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及时对重点提案作出批示和领办提案,增强办理实效。对政协通过视察、调研、考察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重要情况,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将采纳落实情况向政协书面反馈。

五、发挥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作用

16.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重要作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调研视察活动的权利。党委、政府和政协负责同志要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保持联系,加强沟通,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培养、选拔和交流工作,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中占有规定的比例;市政协应有民主党派成员或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秘书长。担任政协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工资关系不在政协的,相关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其所在党派或单位。

17.发挥政协界别的特色作用。支持政协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和调整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切实发挥政协界别作为扩大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作用,支持政协积极探索开展界别活动的新方法新途径,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18.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注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和业务素质,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原单位要切实保障其在政协工作的各项经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政协要积极探索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切实增强工作活力和成效,使其成为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部门。

19.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各级党委要完善政协委员推选制度,把好政协委员入口关,并在提名前,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各界群众的监督。要积极支持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加强政协委员学习培训工作,各级政协在每届内要对本级全体政协委员集中培训一次,提高政协委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而受到影响。每届政协要开展一次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活动。各级政府要在政协委员活动及培训经费上给予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届)有所增加。各级政协要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将履职情况及时向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作为评先表彰、职务晋升和换届留任的重要依据;委员所在单位要加强与政协组织的联系,及时反馈委员的日常工作和在单位表现考核情况,进一步健全政协委员双向管理机制,切实发挥好政协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要不断完善政协委员的进出机制,支持各级政协在党委统一部署下、依照政协章程和有关程序规定,对不履行职责、不遵守政协委员管理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政协决议的政协委员,依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对政协委员届中因工作岗位变动不便继续履行职责的,应适时调整补充。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按有关规定,在实施前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紧急情况下,事后应及时补报。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的中共党员政协委员立案调查时,应及时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

六、切实加强政协的自身建设

20.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各级政协组织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政协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增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和思想认同。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团结协作精神,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向前发展。

2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协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政协工作的年轻干部进入政协各级领导班子,增强政协工作的活力,保证政协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不断优化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完善有关会议规则。要加强政协组织建设,结合市、县区政协工作的实际,妥善解决当前政协工作机构和编制存在的问题。

22.加大政协机关干部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关心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任用与交流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通过选拔任用、轮岗培训、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渠道,提高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调整安排干部时,要考虑政协干部的选拔和交流任职,不断增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的活力。

23.改善政协机关工作条件。切实解决政协机关在议事设施、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政协有效履行职能提供经费保障。各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加强政协网络和政协机关办公局域网建设,提高政协机关工作信息化水平。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24.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把重视政协工作、发挥好政协作用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问题。党委每年转发政协工作要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协工作,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政府要有一名常务副职联系政协工作。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和推荐的相关会议。

25.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政协党组要发挥在政协组织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始终做到同党委方向一致、目标一致、工作一致,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委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政协党组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把好委员入口关。换届时,政协党组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的考评意见和有关建议,应作为政协委员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政协委员人选报党委讨论审定前,要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政协党组要把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协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中,发挥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作用,使他们真正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6.加强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人民政协理论纳入哲学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主体班次要安排人民政协理论知识课程。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党委中心组的年度学习计划,把人民政协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布局和年度工作计划,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以及政协经常性工作、委员履职情况的宣传报道,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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