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范围内禁止占道搭台演出和防止噪声污染的通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范围内禁止占道搭台演出和防止噪声污染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亳政〔2014〕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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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范围内禁止占道搭台演出和防止噪声污染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防治噪声污染,倡导文明新风,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禁止占道搭台演出和防止噪声污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理区域:东至S307省道、亳涡路、京九铁路线(交通路以北),西至西一环路(G105国道),南至酒城大道,北至北外环路(G311国道)。
二、在管理区域内,搭台及车辆改装的舞台演出一律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包括公路、公园和居民区的公用道路。
三、在管理区域内,开展演出活动应向所在辖区文化部门申请批准,谯城区辖区内向谯城区文化旅游局申请批准、市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向市文化旅游局申请批准,且演出活动须在批准的位置进行,文化旅游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批;未经批准开展演出活动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
四、管理区域内进行演出活动,音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6时至12时、14时至18时)60分贝、夜间(18时至22时)50分贝;其他时间段不得进行演出活动。
五、在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占道搭建演出舞台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公安部门及辖区街道配合;利用车辆改装搭建的舞台,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占道的改装车辆。
六、演出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监测取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城管、文化部门及辖区街道配合取证;因占道搭台演出造成公共设施损毁的,由住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妨碍以上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居民应增强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聘请无演出资质的团体或个人演出,积极投诉、举报占道搭台演出等行为。
投诉、举报可拨打市长热线(12345),也可按辖区拨打谯城区(5520071)、市经济开发区(5189519)热线电话。
八、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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