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亳政办秘〔2015〕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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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4日
亳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参照其他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亳州市实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监督评价等城市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数字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建立新型城市管理模式。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收集城市管理网格内的城市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结果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等7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在市城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提供考核依据工作。
谯城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亳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国土、水利、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保障和管理,对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发现、立案、批办、核查结案审定以及全过程监督等,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评价和监督等;
(三)负责协调、处理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对处置责任单位以及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普查单位,信息采集单位,受理派遣单位的监督指导;
(五)负责城建、城管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
(六)指导各县、区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六条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负责对分类交办的问题,依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进行派遣、协调和督办。谯城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案件的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七条谯城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及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设施产权人和管理维护单位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承担处置责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共享。
第八条相关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支持城市管理案件信息采集或核查人员进行案件采集核查,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案件采集核查。发生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建设、运行
第九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建设原则:
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散应用”规划原则。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和信息化资源,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行政主管部门、谯城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遵循“经济、实用、高效、安全”建设原则。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公司投资建设、政府分期返还”的建设模式,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强保障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第十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原则:
(一)遵循“机制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一级监督、一级指挥”的扁平化运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通过一级监督,将市、区发现问题的能力整合到一个平台上,监督权、评价考核权、奖惩权上收,实行高位监督;通过一级指挥,将市管和区管单位统一整合到同一系统中,强化市、区两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分工负责,共同提高长效管理水平。
(二)遵循“部件问题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先属地、后属主”的处置原则。对指挥中心受理的部件、事件问题,由数字城管指挥中心按照这一原则派遣到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处置,进一步明确市级平台、谯城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城管委办公室召集谯城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市城管委确定权属。
(二)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受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处置,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谯城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协调处理。
第三章信息采集及处置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第十四条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可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组织招聘专门人员(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信息采集单位应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采集信息,并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支持。
第十八条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证据。
第十九条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立案标准,对采集的信息、受理的诉求件进行核实确认,对经确认核实的问题予以立案,并向对应的处置责任单位扁平化直接派遣到具办人,同时派遣至所属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处置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及时登录系统查阅接收批办件,工作时间内查阅接收批办件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
第二十一条处置责任单位接到批办件后,应按规定的处置时限和处置标准进行处置,并逐级反馈处置结果。
第二十二条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应当根据处置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工作时间内核查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如问题地处城乡结合部,核查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经核查,处置结果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结案;处置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派遣原处置责任单位再次处置。再次处置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视为“逾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如处置责任单位认为批办件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小时内申请回退同级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并说明理由,同时提出由哪个单位办理的建议。经同级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审核后,认为确需撤回的,则撤回并重新批转有关单位办理。未经同级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同意,原处置责任单位应继续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出现突发事件后暂无法确定处置责任单位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谯城区政府或亳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先行实施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属于重大或突发事件等需应急处置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时限计算不受工作日限制,从交办之时起计算处置时限,不得缓办。
第四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定期开展监督考核,将实施数字城管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机关单位效能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数字城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管理要求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负责对谯城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相关责任部门责任范围内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理和处置结果进行实时监督。谯城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责任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数字城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谯城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相关责任部门和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加大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采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采集信息的,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停止其信息采集活动。
第三十二条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处置责任单位要按数字城管系统要求的时限和标准对案件进行处置,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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