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滁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和省就业办《关于印发<创建创业型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表>的通知》(皖就办〔2010〕7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皖就办〔2011〕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活动,并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总体目标,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优化环境为基础,以搭建平台为载体,以强化服务为手段,综合运用扶持政策,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营造全社会关注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到2013年底,全市新增个体工商户2万户,私营企业4000家;创业培训1.5万人;建成各类创业园(街)50个,通过创业带动就业8万人。力争通过两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创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培训体系、服务体系、工作考核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工作职责
1.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滁州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和督查办公室,创建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督查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2.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创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见附件2、3。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强化支持力度
1.放宽市场准入。(1)放宽创业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进入,并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放宽注册冠名。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名不受限制,均可以“滁州”字样冠名,冠“安徽”名由市工商局直接受理上报省工商局核准。(3)放宽筹备期营业执照适用范围。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筹备期为6个月,必要时可申请再延长6个月)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待手续完备,更换营业执照。(4)放宽注册限制。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办理。(5)明确非货币资产注册比例。允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额最多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2.培育创业主体。(1)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业退伍军人等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自主创业,初始创业者享受1-3年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2)在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科技人员(国家限制的人员除外)投资办企业或到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到民营企业的,可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3)支持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其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做强做大,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3.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各类创业者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4.落实税费减免。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不受时间限制);对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关于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1〕753号)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5.扩大融资渠道。将创业扶持对象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6.落实补贴政策。(1)创业园(街)补贴政策。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街)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对招用就业援助对象中相应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创业实体,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2)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属于就业援助对象中相应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3)灵活就业补贴。对就业援助对象中相应的人员灵活就业后,自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4)技能培训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5)创业培训补贴。各类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可免费参加相应的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100元/人,创业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素质能力。
1.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允许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创业就业培训。建立完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与创业效果、带动就业等挂钩机制,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2.建立创业实训基地。根据创业者需求,选择认定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发展和培育一批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合格者提供1-3月创业实训。对实训基地培训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800元给予实训基地一次性补贴。
3.加强高校学生创业能力培养。鼓励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建设创业模拟实训基地,通过创业意识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办企业培训,提升高校学生的创业能力。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1.成立创业服务机构。在市、县(市、区)两级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开工、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系列服务。在全市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设立创业服务指导站,构建覆盖全市的创业服务网络。
2.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场所,依法完善手续,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建成农民工创业园30个、大学生孵化基地4个、再就业创业园8个、创业一条街8个,实现每个县(市、区)都有再就业创业园、创业街和农民工创业园的目标。
3.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全市每年安排创业扶持专项资金4000万元,其中市本级每年安排2400万元,每个县(市、区)每年安排200万元。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创业资金支持。
4.开展创业信息服务。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创业指导目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服务资源、成果展示等公共信息。开展创业状况调查,定期发布创业市场动态信息。
5.建立创业者协会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引导创业者组建创业者协会,定期组织开展交流和考察活动,跟踪创业者企业经营状况,提供持续的服务和指导。
(五)完善考评体系,推动工作开展
对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将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创业就业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创建工作台账,对创建工作进行量化细化,明确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工作重点和进度要求,并逐项分解落实。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及时通报,确保创建目标按时保质完成。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1年9月-10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建立创建工作机制,成立领导组织,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2月),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和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成功创业典型经验,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在全市召开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促进创建工作展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3月-2013年7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逐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和完善工作考核体系,定期开展创建工作相关信息通报,逐项落实并抓好组织实施。
(四)自查迎评阶段(2013年8月-11月),对全市创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查找不足,积极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大创建工作力度,使促进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更加完善、市场环境更加优化、服务措施更加细致、创业氛围更加浓厚、创业热情更加高涨,顺利完成创建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做好迎接省对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验收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发展之基。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着手,切实把开展全民创业,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作为促进我市跨越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要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工作的开展。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广泛深入发动群众、服务群众,掀起全民创业的热潮。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承接产业转移,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发挥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别是要重点解决好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难、场地难、办事难和政策缺、服务缺、能力缺等难点问题;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实现难点和重点上的突破。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创业政策、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组织开展“创业明星”、“十大创业农民工”、“巾帼创业标兵”等评选活动,努力营造“政府鼓励创业、部门帮扶创业、百姓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1.创业型城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创业型城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3.创业型城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滁州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袁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徐培昌(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高迁(市人社局局长)
成员:查镜波(市政协副主席、市人社局副局长)
张升武(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光远(市建委党组书记)
邓继敢(团市委书记)
唐新文(市发改委副主任)
周爱勤(市教育局副局长)
杜永珍(市财政局副局长)
史新荣(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梁碧宇(市规划局副局长)
吕永红(市民政局副局长)
薛峰(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永安(市国土局调研员)
吴经龙(市农委副主任)
成永凯(市商务局纪检组长)
朱秋静(市人行副行长)
梅龙(市国税局副局长)
吴宗波(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配功(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发明(市统计局副局长)
黄晓颖(市科技局副局长)
杭守法(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高春芳(市妇联副主席)
朱爱农(市残联副理事长)
王继亮(市总工会私企工会主席)
陶学功(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办主任)
王从河(市工商联秘书长)
刘娟(市行政服务中心副调研员)
张翔(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王青(滁州日报社副总编)
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和督查办公室,创建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查镜波同志兼任创建办公室主任;督查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史新荣同志兼任督查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滁州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单位参加,总结通报本季度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季度工作实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工作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每月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本部门创业工作进展情况,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工作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交会议研究解决。
三、工作督查制度
由市创建工作督查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对创建工作督查一次,就创建工作中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通报。
四、工作考评制度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6月分两次,对各成员单位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3:
滁州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市委宣传部:制定创建工作宣传方案,组织实施创业型城市创建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对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人社局: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分解创业型城市工作目标任务,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及职业介绍,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创业服务载体,举办大型创业成果展示和创业项目推介专项活动,积极培育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各类创业主体。
市发改委:将创业型城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系及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创业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市属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负责指导驻滁高校、所属职业院校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意识教育;指导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全面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训实践活动。
市经信委:以加快经济发展、创业促进就业为立足点,在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产业政策扶持、企业减负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创业企业快速发展。注意发现和积极推荐中小企业创业典型。
市规划局:依法从城乡建设规划等方面支持创建创业型城市;研究制订降低创业门槛的各项措施,做好创业园、创业街等创业基地的规划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要求,落实促进创业型城市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创业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投融资体系建设,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国土局:建立土地储备和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优先提供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再就业创业园(街)等建设用地,以保证创业企业发展用地需求。
市建委: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为创业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市农委:实施新型农民培训计划,对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农民工、种养大户、农民专养合作社社员,开展多种类型农业实用技术技能培训,促进农民返乡创业;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为农村劳动力从事涉农创业活动提供便利。及时搜集和统计返乡创业人员情况,树立返乡创业农民工典型。
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民营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实施信息动态化管理,分析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和调度工作提供依据。为民营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营造浓厚创业氛围。
市国税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开展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争取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
市地税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业主体通过创业促进就业。
市工商局:降低创业准入门槛,简化工商登记手续;落实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主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在个体工商户中积极树立和宣传创业典型事迹。
市民政局:鼓励和引导复转人员自主创业,宣传国家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指导复退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活动,帮助复退军人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市监察局:加强各部门对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开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创业者对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创业环境。
市统计局:负责做好全市创业型城市的各类数据、信息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为创建工作提供实时的决策依据。
市广播电视台、滁州日报社: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国家以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认真搞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和宣传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对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保障创业者权益情况进行舆论监督,为促进创业型城市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科技局:负责鼓励和引导科技创业,落实科技创业扶持政策;有计划地引导和扶持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各项科技创业创新扶持资金效益,大力支持科技创业项目发展;做好科技下乡工作,为农村劳动者创业提供技术支持。
市城管执法局:优化城乡创业者涉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户外广告等项目的审批程序,为城乡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维护城市创业的良好秩序。
市总工会:以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进城务工农民为重点,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就业服务与援助等内容为支柱,在工会系统组织开展创业帮扶活动,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和创业能力,培育创业带头人。
市妇联:积极开展城乡妇女创业技能培训,实施巾帼创业促就业行动。积极开拓家政市场,努力提升妇女创业能力,推进不同妇女群体创业就业,帮助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妇女及农村富余妇女劳动力自主创业。
团市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城乡青年创业工作,健全促进青年创业工作的组织体系,建立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基地,提高青年就业创业能力,为促进青年创业优化环境,争取政策支持。
市残联:引导城乡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及时做好相关优惠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工商联:负责加强与民间商会、行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协调,引导企业遵守行业规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市人行:负责发挥创业促就业中融资指导作用,提升小额贷款服务质量;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及时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和其他形式的信贷扶持;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
市行政服务中心:简化审批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作,建立服务网络,营造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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