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合政办秘〔2015〕78号
颁布日期:2015-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合肥市2015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2日

合肥市2015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省政府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皖政办〔2015〕27号)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深化治理整顿,严惩违法犯罪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加强种植养殖环节源头监管,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药经营使用、生猪屠宰、水产品禁用药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活动,加大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和重点时段的专项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产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开展对重点食用农产品的联合治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废水及粪便废弃物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启用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报验站,严格落实报验监管措施,构建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屏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任务,加强粮食及制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畜禽宰前检验检疫。扎实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农产品收储运环节的管理,严厉查处在食用农产品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畜水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全面规范食品相关许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工作,实行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制度,加大对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推行转基因食品专柜(专区)销售。持续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监督指导,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积极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和小餐饮整规工作。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管控,严格进口食品准入,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进口商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合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坚持问题导向、预防为主,强化风险管控。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扎实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普查统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隐患大治理、问题大整改;市直相关监管部门要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结合抽检监测,强化风险信息应用、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及时排查风险点,重点排查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严密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农委、市畜水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突出重点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加强食用农产品主产区、食品生产加工聚集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机场车站等重点区域治理。继续加大对乳及乳制品、婴幼儿辅食、儿童食品、肉及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大桶水”、白酒、饮料、保健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等重点品种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校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集体聚餐以及小餐饮、小作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整治规范。针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塑化剂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快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餐厨垃圾处理项目2015年投入使用,严格实施《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化妆品开展整治,加强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化妆品备案核查。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畜水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民委、合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继续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开展“2015食药打假利剑行动”。严厉打击“问题乳粉”、“地沟油”、“瘦肉精”、“病死猪”以及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严防恶性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对危害性大、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开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合作机制。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畜水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合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综合监管,健全监管体系

(六)强化综合协调。构建市、县、乡三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建设,强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等职责,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健全部门间、区域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等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组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们在技术咨询、政策建议、解疑释惑和科普宣传等方面作用。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完善应急保障。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和舆情应急管理。修订完善《合肥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严格落实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调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防范和应急信息报送管理。健全风险信息应用机制,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强化舆情监测及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引起恐慌和炒作。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畜水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合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政府应急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完善投诉举报管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奖金兑现管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转办、处置、报告以及回复等管理措施和有奖举报政策落实,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和奖励兑现等工作流程,确保投诉举报案件全部做到处理到位、奖励到位。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畜水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深入推进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组织开展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将创建工作作为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的重要抓手,力争年内在全市创建2个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活动,积极推动长丰县创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庐江县、肥西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活动,完成第一批合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的验收,推进四县一市的第二批示范乡镇的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办、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监管保障,提升监管能力

(十)加强基层监管。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4〕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158号),进一步完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体系,坚持把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合理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逐步充实监管力量,推动县乡两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能落实到岗、到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园区)、村(居)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落实基层“四员”队伍建设和保障经费,切实解决基层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食品安全办、市农委、市畜水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检验支撑。建立健全市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快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建设,加强实验室基础建设、检验仪器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提高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县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统筹规划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积极探索建立县级区域性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加强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开展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快速检测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畜水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惠民”工程,加快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快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食品企业信息、日常检查、稽查执法、检验报告、信用管理、应急处置等在线监管服务,市、县互通共享。继续完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管理。配合做好全省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备案、审评认证等业务系统建设和应用有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

(十三)加强经费保障。加强财政经费保障,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各项投入,足额纳入同级财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满足辖区监管工作实际需求。加强执法装备保障,各级按要求落实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标准和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配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讯交通等设施装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畜水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法治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十四)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制度规范,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加快形成最严格的覆盖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积极探索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热点问题,制定出台《合肥市中小学就餐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畜水局、市教育局、市法制办。

(十五)严格规范执法。扎实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全面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严禁以罚代管,促进公正执法。强化食用农产品及食品领域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食药监局、市畜水局、市编办、市法制办。

五、加强宣传教育,构建社会共治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途径。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开展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强化科普网点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庐州行”和食品安全“五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新闻舆论引导,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举措,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关注食品安全,引导公众科学认知和理性消费,营造公众积极参与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作用,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强化教育培训。将2015年确定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年”,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专业化队伍建设,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综合素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多层次、多专题培训,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管理能力。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畜水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推进诚信自律。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继续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投入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并对违法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诚信守法经营。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投入保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市食品安全办要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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