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府办秘〔2015〕126号
颁布日期:2015-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部门统计工作,解决当前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统计基础薄弱、统计工作弱化、信息共享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201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责任

根据《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规定,部门包含: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经授权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中央、省驻淮单位。

部门是本行业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系统及本行业管理范围内单位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部门要根据

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配齐统计人员。要主动加强与市统计局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确保本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二、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

各部门要在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向全行业统计转变的观念,扎实推进行业统计工作。在综合统计调查体系框架下,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部门要配合市统计局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或不够资质的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实行联网直报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行业管理交叉的部门,要在市统计局的指导下明确责任,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的无缝对接。

三、建立和规范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市统计局要制定《淮南市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资料报送程序。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统计局报送本部门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和各类考核、评价、监测等所需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做好部门统计资料的审核管理和保存工作,严把本行业统计数据质量关,为准确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科学研判经济运行走势提供可靠依据。

市统计局以经济普查为基础,会同市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部门的单位名录信息,建立和动态维护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部门应按月向市统计局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有条件的应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四、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数据发布

各部门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按程序申报,依法审批,部门制定统计调查的内容应与本部门的职能或业务相一致,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和其他部门统计调查重复、矛盾。不得违规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严格按规定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涉及发布对全市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事先与市统计局协调衔接,与市统计局数据不一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布。

五、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淮南市国民经济核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淮府办秘〔2014〕110号)精神,市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统筹和协调责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执行好联席会议制度。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分行业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国民经济核算统计结果真实准确。

六、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与考核

市统计局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情况,及时推广先进经验。部门履行统计职责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目标办会同市统计局制定。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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