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府办〔2013〕43号
颁布日期:2013-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淮南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推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设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部门提供商品住宅用地规划建设条件时,应按照《淮南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淮南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意见(试行)》(淮府秘〔2010〕133号)规定的标准,提出配建教育设施规模或测算易地教育配套建设资金,并纳入规划条件,通知市国土部门。

二、市国土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上市时,应将规划部门测算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作为前置条件对外公告。土地竞得人取得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时,市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金额、时间和违约责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宗地基本信息包括土地出让款、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等传送市财政部门。

三、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土地竞得人要按照市规划部门核定的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方案,同市教育局签订配建协议书,约定项目的名称、地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辅助设施(操场、绿化、围墙等)、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建成后由规划部门主持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教育部门负责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中对属于教育配套建筑予以记载。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和银行进账单,开具土地出让专用票据。对交入财政的土地总价款,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单独核算,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学校建设计划,按缴纳资金规模、建设进度等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同教育部门签订的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市房产部门进行商品房销售面积确认,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手续。

五、各区要认真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布点规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的教育设施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高起点办学。对未达到配建教育设施要求的开发项目,要合理划分学区,确保适龄儿童入园入学。对需要使用易地教育配套建设资金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各区(含山南新区)将建设计划报市教育局,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市规划、国土、房地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教育设施配套落实到位。对弄虚作假、拒不配建教育设施或将教育设施私自租赁挪作他用、不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房地产企业,市规划、房地产等部门要暂停其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和商品房出售。对擅自减免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本通知下发以前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情况,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教育、建设、房地产、财政、监察等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按规定配建的要督促配建,未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要如数追缴。擅自处置教育配套设施的,要限期恢复并移交当地政府。

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3年7月8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卫生局、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