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4〕6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12月22日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加强和规范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管理,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实行计划和审批管理。各部门要坚持厉行节约、从紧控制、务实高效、方便基层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费用,坚决防止把部门系统召开的会议上升为市政府名义的会议,不得随意扩大参会人员规模。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分类分级审批。
(一)一类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报市长批准。
(二)二类会议:市政府召开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提出计划、市政府办公厅统筹,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
(三)三类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部门主办的面向本系统、本行业的小型报告会、业务研讨会、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评审会、表彰会等,由会议主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计划,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五条计划管理。
(一)一类会议每年一般不超过2次。
(二)二类会议。各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和6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本部门建议召开的此类会议计划,按要求填写申报表(见附件)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全市性会议总量控制意见方案,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各部门临时提出的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予批准;如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由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初核,呈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列入全年会议计划;涉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防控、重大防灾救灾、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事项或重要工作安排紧急召开的会议,相关部门要于会后立即补办报批计划。
(三)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个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2次(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或省有考核的除外)。
第六条严格控制各类庆典、论坛、研讨会、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等会议活动,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三章会议规模、规格及形式
第七条会议规模、会期。
(一)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规模上要严格控制,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15%以内;二类会议,规模原则上控制在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10%以内;三类会议,规模原则上控制在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8%以内。
(二)从严控制会议时间。一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天,二类、三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半天;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90分钟。二、三类会议会期确有特殊需要超过半天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会议规格。
(一)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市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或省有考核的除外)。
(二)除市政府全体会议及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由1位分管副市长出席并讲话,特别重要的请市长出席并讲话。市长一律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分管副市长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三)除市政府全体会议及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本系统或相关系统负责同志参会,不得要求区县政府负责同志参会。
第九条会议形式。
(一)改进会议组织形式。能以文电形式安排落实的工作坚决不开会,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涉及区县、乡镇(街道)参会人员较多的会议,应多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对于中央、省直接开至市、区县的电视电话会议,需以会议形式部署贯彻落实的,尽可能在中央、省会议结束时,紧接着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
(二)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确有必要安排大会交流发言的,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第四章会务管理
第十条会议场所。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部门主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在市委市政府会堂、市视频会议中心及相关会议室召开;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在各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确因实际需要在宾馆饭店召开的会议,必须选择在政府采购的定点饭店召开。
第十一条会务安排。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部门主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会议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稿,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并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三)会场布置由主办单位负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杜绝铺张浪费、华而不实,力求简朴务实、简约庄重,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放置气球标语。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资料(包括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稿、会议记录稿、会议照片等),由市政府办公厅整理归档;部门主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资料,由主办单位整理、市政府办公厅归档;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资料,由主办单位整理归档。
第五章会议经费
第十二条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市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凡未列入全市性会议计划的会议,市财政一律不予安排会议经费、不纳入部门预算。
第六章会议监督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会议管理及会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及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会期、规模、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报销、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区县转嫁、摊派会议经费;
(五)会议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计划申报表
附件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计划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
会议名称
主要内容
参加人员
初定召开时间
初定地点
会议形式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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