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切实抓住我市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试点城市的重大机遇,将我市的养老事业打造成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使之成为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的重要载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结合国家对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网络覆盖城乡,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显著增加,养老服务产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养老产业和品牌。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业积极性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和示范园区,下同)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保障基本、突出特色,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保健、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科学布局养老服务产业,各产业园区建设,要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产业的规划配置,统筹建设老年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览展销等养老服务产业,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生活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努力打造老年服务产业园区。依托现有的商业网点,规划设置一批老年用品、产品的专门商店或销售专柜;规划建设养老服务示范园区。
(二)完善基本养老政策,强化托底保障功能。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改善供养条件,保障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利用剩余床位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低收入和失独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政策。健全老年优待政策,在医疗保健、公共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先、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支持居民和养老机构投保。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营造尊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城市与农村社区建设要整体规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各项服务功能的综合利用,在设置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时,应充分考虑与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功能的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超过3000户的,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备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住宅,并配备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上述内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接受后交社区管理和使用。鼓励建设老年人与年轻人同社区居住的“亲子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17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养老服务设施,居住区闲置的公用服务设施(含小学、幼儿园、其他服务用房等)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业;老城区改造必须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按照每百名老人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所机构养老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进老年人无障碍设施改造。公共生活服务区、商业集中区要按相关标准设置无障碍通道和便于老年人休息的场所,已建成的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到2020年,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达标。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加大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的力度,加快培育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在行业准入上,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全程辅导,改被动受理为主动服务;在管理服务上,逐步取消养老服务机构年检制度,引导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在投资导向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除继续落实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引导扶持政策外,探索建立市养老服务业财政性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非营利性的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鼓励以项目规划为平台,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养老服务业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化运营。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支持资金,对服务项目丰富、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评估规范、服务管理队伍专业,并通过公开招标开展社会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县区财政应予以资金支持。积极引导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五)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重点民生工程,制定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支持建立以社区助老服务站为依托,由专业服务加盟商、志愿服务小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组成的服务网络,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及家政服务;精品社区或老年人口超过社区居住人口17%的社区均应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各县区创新养老服务组织方式,整合社会资源,以老年人步行10分钟的距离为最大半径,打造方便老年人、内容丰富、能快捷提供服务的特色型社区“十分钟养老服务圈”。到2020年底,老年人口超过社区居住人口17%或独居老人超过30人的社区应建立老年人供餐点,高龄、半失能老人超过50人以上的社区,应建立日间照料中心,100%的社区应建有老年人活动室。老年人供餐点实行按份补贴制,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加强养老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展现有12349服务平台信息服务的覆盖范围,2014年实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城乡全覆盖,为有需要的城乡老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健康咨询、医疗服务、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建立老年人基本养老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基本信息,逐步为65岁以上老人配发居家养老服务终端;推动养老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探索新技术条件下的智能养老,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的资源,提升我市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六)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每个县区至少建立1个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借助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大力培育能承接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并采用发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清单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引导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工作。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各县区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和为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帮助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七)推动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建立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机构。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探索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定点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专护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多渠道筹集专项基金,对病情稳定但仍需长期后续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给予办理医疗专护,推进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发展。
(八)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结合我市产业优势,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重点扶持发展老年医疗保健研究及相关产业、养老信息服务业、老年服装服饰、老年康复辅具、老年食品药品等产业,推进养老服务业与旅游业相结合,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举办老年产品博览会,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产品,促动养老服务消费升级。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制定并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在符合国家政策及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社会力量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纳入省“861”计划或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积极争取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时,按“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其他经营性养老服务产业建设用地,比照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办理。
为降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各地应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赁后转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依法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村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拓宽筹资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带动社会组织和民间投资。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每年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不低于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新建床位达到300张以上、运营达1年以上的(含300张,下同),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50张以上不足300张、运营达1年以上的,给予每张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按上述标准的一半予以补助;租房运营达1年以上的(租期5年以上),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运营补贴按实际使用床位每张每月200元的标准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2015年到2017年,实施补贴制度的县,市财政按实际验收情况给予补助,每年每县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对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四)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建立养老人才培训基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支持市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或委托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马鞍山职业技术院校和市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学校和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工作满4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提高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服务业平均工资水平。
重视养老专业人才的岗位配备。养老机构应根据岗位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才应根据机构的服务方向定位需要配齐配强,并定期进行轮训。养老护理员应持证上岗,2016年后,未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
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本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力度,扩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改进信贷担保方式,合理利率定价,对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给予多种方式融资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探索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权抵押贷款办法。
积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担保。将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贷款纳入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确定合理的担保风险补偿系数。
加大贴息等政策引导,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模式。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老年人养老护理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各补助30%。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从其运营补助资金中支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领导,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考核范围,并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各相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在事业发展规划中细化量化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主动支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按照国家及省要求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助力。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监管办法,对现有的政府办养老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试点。
(三)加强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在办理新建小区命名手续时,核查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的规划配套情况。财政部门要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指导,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公平、自由竞争。
(四)落实绩效考核。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意见。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沟通协调、检查指导的职责,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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