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以前涉及财政资金奖补的有关文件一律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速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铜发〔2011〕11号),市政府设立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出台了《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铜政〔2011〕38号)。为突出财政专项资金资本化运作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5亿元。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铜基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物流、文化创意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适当兼顾其它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微小(初创)企业,培植相对弱小产业龙头企业,帮助骨干企业规模扩张,促进产业规模化集聚和链条化发展。支持国家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购买社会服务,奖励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等。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坚持“阳光”评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优质企业和项目获得扶持,正确体现政府导向。
(二)突出重点,竞争择优。优先支持以铜基新材料为首位产业的我市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竞争的方式好中选优,保障有限资金发挥最佳引导效益。
(三)资本运作,引导放大。引入市场机制,重点采取债权(参股)投资、贷款担保等资本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滚动使用引导资金。
(四)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积极引导银行、信托、证券、风投、创投等金融企业,通过投贷联动、项目对接、信托放款、理财资金投入、托管服务等多种方式,对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支持和使用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债权(参股)投资。在以委托贷款方式实施债权投资的基础上,选择适宜对象实行债转股。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复合增长率高的中小型企业,年度安排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
(二)贷款担保。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融资,年度安排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三)奖励补助。用于我市国家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补助、社会服务购买以及奖励新增省新兴产业口径企业和突出贡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度安排资金2000万元左右。
第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范围内。
(二)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申报指南中指定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引导资金的申报及实施程序:
债权(参股)投资2013年12月份、2014年6月份组织两次申报,贷款担保和购买社会服务按需随时申报,奖励补助于2014年3月份组织一次申报。其中,贷款担保执行机构的选择及资金注入额度,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议确定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划拨给贷款担保公司作为担保资本金,企业直接向指定贷款担保公司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债权(参股)投资和奖励补助实施程序如下:
(一)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确定支持重点,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由各县、区(开发区)组织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审查: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债权(参股)投资申报材料的初审,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报告并提出明确的投资意见。初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初审结束后1个月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内外企业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对以上两类支持方式的初步审查结果,按照产业政策、市场前景、技术水平、经营能力、经济社会效益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审打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查。
(三)公示:集中审查完成后,通过审查的项目和企业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四)决策:公示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企业名单、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上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五)实施:市政府审议通过后1个月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引导资金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据此划拨资金至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和获得奖励补助的企业,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以此为资本金,按资金计划与相关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债权投资管理
第九条债权投资采取委托贷款方式。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选择拟委托对象,经考察研究后上报市政府,确定委托贷款银行。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与被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鼓励引导银行按一定比例配套贷款。
第十条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在被委托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市财政按资金计划将资金一次拨入专户,由银行与相关企业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入强度,由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对单个企业债权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时间不超过3年,债权收益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归还的债权本金由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作为资本金继续管理,债权净收益先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经营状况,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实际发生的债权净损失,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从本专项资金中核销。
第四章债转股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债权投资期间,根据企业经营需要,经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可将债权投资转为股权投资,原则上参股比例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对确定债转股企业,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要积极引入有关风险投资机构参股投资。
第十四条债转股企业条件:(一)有上市意愿,有股份制改造计划;(二)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累计净利润达到500万元以上、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三)资产负债率低于70%;(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入上市准备阶段的企业优先。
第十五条参股价格的确定:价格=(企业净资产/股份)×系数,系数大小由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或其委托机构在综合考虑盈利预期、财务经营状况等有关因素评估的基础上与企业商定。
第十六条原则上,参股投资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参股股权退出方式由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与企业协商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其中,采取企业回购方式退出的,参股投资净收益的60%奖励企业;采取股份上市、股权转让等发生溢价方式退出的,参股投资净收益的20%奖励企业。退出的股本金由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作为资本金继续管理,股权收益先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本参股投资不纳入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作为债转股投资的执行机构,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负责制定债转股投资具体管理办法、投入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企业定期及遇重大决策时,向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应密切关注债转股企业发展,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定期咨询了解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情况。在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依法履行股东权利,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指定贷款担保公司按照投资计划,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5%。被担保企业如期返还贷款后,担保资本金由担保公司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
第二十条指定担保公司在为有关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同时,积极利用本专项资金担保收益部分,为贷款企业提供接续贷款(资金)服务。
第二十一条作为贷款担保的执行机构,指定担保公司负责制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贷款使用的监督事宜,建立严密的担保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二十二条指定担保公司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申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同时,应主动创新担保方式,对信誉好、效益高但抵押额不足的企业,在实施信用审查的基础上,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
第二十三条指定担保公司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申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在担保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奖励补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当年我市国家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予以总投资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调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原则上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本条款涉及的奖励补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提出审查意见,经专家组评审后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购买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有关规划编制、专家咨询、项目论证评审和企业经营管理诊断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新增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口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审查。
第七章建立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建立定期协调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跟踪了解获得支持的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状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和有关担保公司于2015年4月份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建设、企业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年度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市政府。评估结果作为对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有关担保公司等执行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绩效评估结果差的企业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所有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十九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当年内,本奖励补助政策若与市内其它支持企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铜发〔2012〕9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财政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铜政〔2013〕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在整合现有节能、两化融合、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企业上市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体现导向、注重绩效”的要求,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以后每年按市级财力增长幅度增长。
第三条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投融资办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产业,同时须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二)依法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着力提高我市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严格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研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项目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投资奖励、以奖代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从技术改造、规模扩张、两化融合、节能、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等六个方面重点支持。
第五章支持标准
第七条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重点支持我市铜加工(不包括铜基新材料)、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纳入年度工业投资导向计划并已向统计部门申报进入统计项目库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对生产性设备投资按照8%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促进工业企业规模扩张。
(一)大企业上台阶。鼓励现有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加快发展。对现价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现价产值首次过百亿、过千亿元的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中小企业希望工程。对“小巨人”企业年度综合排序前5名的进行奖励,其中:排名第一的奖励20万元,其余的各奖励15万元。对当年新进规模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年认定30户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三)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区、孵化器)建设。重点支持各级政府、部门或各类企业举办为创业者及初创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并提供有关基础性服务的工业园(创业园)。国家级认定的项目奖励20万元,省级认定的项目奖励15万元。
(四)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企业,市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5万元。
对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在安徽省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挂牌时,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实行定向增发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市和县(区)财政按1:1分担。
对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对全市前5位的企业给予奖补120万元,第6至10位的挂牌企业奖补100万元,此后挂牌企业奖补60万元。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市和县(区)财政按1:1分担。
(五)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贷款200万元以内的,中央财政及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中央、地方财政各25%)予以贴息。
第九条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两化融合。
(一)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奖励。
(二)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对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设计制造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信息化、产品智能化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管理创新。对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推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
(一)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业项目为年实现节能量在500吨(含)至5000吨(不含)标准煤的节能项目,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认定的项目完工后年节能量按15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分别按50%的比例奖励给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其它行业节能示范和节能产业项目,按照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
(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相关证照齐全,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淘汰退出,且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证照齐全,同时与县、区政府签订关闭退出转型责任书按期退出的煤矿企业,按每万吨20万元给予奖励。铜矿、铁矿、硫铁矿、铅锌矿、金矿类企业按每户40万元给予奖励;石料矿山类企业按每户20万元给予奖励。小砖窑按核定门数每门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选金厂、小选铁厂按核定产能每万吨奖励5万元;小选铜、选铅、选锌厂按核定产能每万吨奖励10万元。小球团装置按核定产能每万吨奖励4万元。
第十一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企业间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循环经济科技攻关等方面的项目及重大循环经济专项活动。每年度的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以支持项目建设为主,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示范带动作用确定支持额度,采取贴息、补助、奖励方式,单个工业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农业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科技攻关类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发展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循环经济办公室、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建或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中小企业创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竞争性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技术、信息、融资、管理等服务。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及服务质量,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投融资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管理渠道上报市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中央、省管理企业按照管理渠道直接向市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五条市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渠道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成立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投融资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管理渠道分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市经信委负责汇总市各主管部门评审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分别在市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以上政策资金中,除明确奖补资金由市及同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外,其余均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确保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抽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补助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资金的将进行通报并追回所有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投融资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投融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则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扶持、质量强市、实施商标战略和本市软课题研究项目。具体为:
(一)鼓励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对经认定、验收合格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的项目资助。企业新建院士科研工作站并有院士进站工作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资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40万元、2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助;自认定当年起,每次按规定复审合格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项目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资助。
3.对授权的每件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资助专利权人10000元、1000元,其中发明专利通过实质性审查时先资助3000元,授权后再资助7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的,取得国际初审报告及书面意见时先资助专利申请人1万元,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再资助2万元(每项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且进入实质性审查比例达到30%以上的,奖励3万元。
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项目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的专利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奖励。
5.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
6.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高新区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交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给上缴企业,20%用作孵化器的孵化资金。
8.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成果单位自行首次在我市开发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助。
9.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资助信息情报、咨询服务、检测检验服务和科技普及、科技惠民、项目管理、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0.对获得科技成果咨询、专利代理等资质在我市注册,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或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至20万元资助。
11.鼓励专利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达到400件以上或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达到700件以上或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2.对取得专利代理人、科技咨询师等技术经济人资质,并在铜陵服务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13.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县、区及社会力量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凡通过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科技孵化机构和能力建设;安排100万元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并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含专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转移服务工作的,给予支持;安排40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新建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支持现有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提高能力和水平。
(二)人才扶持
14.每年安排500万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铜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引进、培训、扶持以及相关项目。
15.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铜创新创业。重点资助与铜陵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特色产业等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对引进符合《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2009〕47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来铜定居并在铜购房的,经专家评审,属于科技领军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属于高新技术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属于专业骨干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符合上述相关文件规定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同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三个档次,并根据其实际工作月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皖江中心”柔性引进的科研人员扩大到硕士学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受中国科学院系统委派长期在“皖江中心”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且为国家相关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或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的科研管理人员,参照上述科技领军人才标准,按月给予购房补贴。
对“皖江中心”引进科研人员符合购房条件而没有在我市购置住房,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在我市租赁住房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若个人在我市购房并开始享受购房补贴后,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对符合《关于印发铜陵市鼓励铜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铜办〔2011〕51号)规定的铜基新材料产业相关专业毕业生,与市内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签订5年服务协议,并在本地工作的学生,资助一半学费。
16.对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每站3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生活补贴。
17.对企业引进的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及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发明专利能实施成果转化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5年每年2万元,共10万元奖励。
18.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国外技术及管理人才,对经过市外国专家局申报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按1:1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9.对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大学毕业生,与本市中小企业签定劳动合同3年以上,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凡在本市购房者,市财政按每套80平方米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县区财政和所在企业按市级补助标准1:0.5:0.5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
20.对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省“百人计划”,省“115”创业创新团队、“111”人才聚集工程,国家、省和市级专家等;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分别资助50万元和10万元,用于个人创新创业。
21.开展“铜陵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比活动,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10万元。每3年开展一次市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1155”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比活动。对评为市级拔尖人才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对评为学科带头人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8000元;对评为“1155”创新创业团队的,连续3年资助团队带头人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带头人助理每人每年3000元;对评为“1155”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对象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3000—5000元。
22.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领军人才可享受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市内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三)质量强市
23.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8万元奖励。
24.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2家企业)。
25.对主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奖励。
26.对新获国家级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7.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的AAAA、AAA和AA级确认单位,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和5万元。
28.对通过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确认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29.对通过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实施商标战略
30.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和铜陵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不低于省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32.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范围,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五)铜陵市软课题研究资金
33.研究资金主要资助重点课题。重点课题主要资助市内外各高校、学会、协会、咨询机构等社会研究团体与市决策咨询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获得立项资助的课题项目,采取财政定额资助方式,重点课题资助分为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四个档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在支持方式上可采用竞争性机制,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单位,根据各责任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专项资金,不得重新申报。
(二)审核。责任单位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对审核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必须予以公示。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支付资金。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政策,按企业属地和财税管理体制分级兑付。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和市委政研室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增强城市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和创新业态等加快提升步伐。
第三条凡在铜陵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章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四条促进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现代物流业
1.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2.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对在铜陵港首次开辟航线,航线运行满1年且提(运)集装箱(重箱)500标箱以上的企业,给予3年初创培育期,内支线第1年补贴20万元、外贸线第1年补贴40万元,后2年提(运)集装箱(重箱)较上年增长20%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补贴。年度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
4.在我市注册并独立核算与纳税的货(船)代理公司,代理从铜陵港进出口集装箱(重箱)(以海关部门统计数据为准)超上年度基数部分,每标箱补贴30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我市进出口企业,从铜陵港进出口集装箱(重箱)超上年度基数部分,每标箱补贴30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二)金融业
5.新引进(从本市区域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的50%。
(三)总部经济
6.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房地产业除外〉,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经认定后,3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税收本市留成部分按照会计年度计算,即申请当年计算为1个完整年度,基数年为1个完整纳税年度)。
7.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销售中心和结算中心,经认定后,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缴纳额的5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
(四)网络经济
8.在我市注册并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以及云计算与物联网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企业(网络经济指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的电子商务、软件与服务外包业、云计算与物联网服务等高端服务业等,普遍具有信息技术含量高、价值提升速度快和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等特点),年销售收入(以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为准)或出口(以外汇管理部门收汇数据为准)首次超1000万元(150万美元)、2000万元(300万美元)和5000万元(750万美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
9.企业建成淘宝网“中国特色·铜陵馆”并实现销售1000万元后,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五)商贸服务业
10.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列入市民生工程的,按民生工程政策给予奖补;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建设通过验收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放心粮油体系建设项目促进农产品销售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六)旅游休闲业
12.对我市新进入全国“百强”、省“十强”的国际和国内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我市旅游企业集中招徕游客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一夜的,按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暂行办法》(铜旅〔2009〕98号)给予补助;我市旅游企业经统一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各类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的,每个展位补助0.5万元。
(七)教育卫生和养老服务业
13.对经批准建设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含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福利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4.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气、互联网、有线电视等价格收费,执行《关于协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市政府2010年第7期)。
15.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经营每张床位补助0.8万元,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分别承担50%。在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补助资金,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70%。同时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市财政承担30元,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承担70元。对取得ISO服务质量认证的养老福利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新网工程
16.对投资200万元以上、服务面达3个以上乡镇且配送率达100%的农资经营网络(配送中心)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25万元;对新建服务农户200户以上的标准化农资连锁经营网点,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7.对投资500万元以上、服务农户500户以上的农副产品购销网络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建200立方米以上的农副产品储藏、配送冷藏冷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15万元。
18.对投资200万元以上、服务农户500户以上的乡镇日用消费品销售网络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九)对外经贸
19.建设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以市中小微进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实绩(以海关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主要用于加强全市国家重点外贸商品监测,扶持反倾销应诉,支持小微进出口企业贸易融资,培育科技兴贸和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
第五条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一)鼓励发展重点服务业企业(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住宿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房地产业资质等级以上或暂定资质等级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对新实施“一套表”直报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3万元。
(二)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提质。对实施网上直报的物流企业,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
(三)鼓励提升道路运输运力。对车辆核载吨位8吨(含)以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在我市新登记注册或从外地转籍过户至我市营运的,补贴其登记注册税费1万元,第2年、第3年分别再补贴3000元、2000元。
(四)鼓励专业市场管理模式创新。专业市场实行个体商户商场化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统计上报且成为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奖励市场主要负责人15万元,分3年兑现。第1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第2年、第3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5%以上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
第六条推进服务业集约化发展。对新获得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新成为国家、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成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审核,按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原则执行。
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填写申报表,报送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
申报的审核结果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审批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资金外,取消以后年度申报市财政各类补助和奖励资格,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县(园)区财政配套资金的,县(园)区要足额配套到位,对未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或专项补助结算方式进行扣款。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审核和兑现程序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已明确规定外,市与县(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涉及税费减免奖励的,除按规定直接减免外,一律先缴纳后返还,其中涉及企业税收奖励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本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奖励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奖励额度最高的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有效供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在专项资金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则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规定落实新型农民培训、农村饮用水安全、沼气工程、农业政策性保险等省级民生工程项目市级配套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菜篮子工程、现代林业、农业基础类4大领域。具体为:
(一)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1.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建设。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对争取到国家、省500万元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单位,按有关项目配套资金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
2.对新建农业产业化加工园区达200亩以上并符合投资强度要求的,一次性奖励园区50万元。
3.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一村一品”的专业示范村,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
4.对新获得农业部认证或复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按认证认定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新获得国家、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农业创业带头人和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每人(户)奖励0.5万元。
(二)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
6.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每年安排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2000亩,其中新建大棚不少于1000亩,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每亩按2000元标准补助,新建标准化钢构大棚每亩按2000元标准补助,市、县区按照1:1比例承担。
(三)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7.推进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市建设。按人工成片造林每亩600元补助(其中省财政300元,市财政120元,县区财政配套180元),其中石质山造林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省财政500元,市财政200元,县区财政配套300元);对森林长廊示范段建设用地进行补助,按照每年每亩600元标准、补助5年,市、县区财政按照1:1承担。
8.继续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国家、省级、市级公益林分别按每年每亩20元、18元、12元标准补助(包含中央、省财政补助)。
9.促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按照《铜陵市促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办〔2013〕97号)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四)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0.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每年择优安排10个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项目,每项补助4万元。
11.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每年择优安排10个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试验、示范与推广项目,每项补助4万元。
12.继续安排农业排涝水电费财政补贴。每年安排210万元滚存使用,以丰补歉,市财政据实直接支付给供电部门。对农业排涝泵站维修养护费用,国营站按52元/千瓦·年、集体站按47元/千瓦·年标准补助。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
第六条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一)申报。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各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审批。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下达专项资金或直接支付。奖补类项目资金市财政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或单位、企业、个人;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第七条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及资金管理细则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在此政策框架内,如需要可根据产业特点制定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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