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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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相关规定,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进程,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效率,落实土地共管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供地行为
(一)供应的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净地”交付条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拟供地块勘测定界。
(二)规范供地审批。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将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资料报市土委会办公室,由市土委会办公室对所报资料进行初审后,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会审,并将会审后的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定。
市土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定的结果,及时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市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拟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先期公告拍卖出让,公告期为20日。
公告期结束,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含3人),于公告截止日举行拍卖活动;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数达不到3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再续公告挂牌出让,公告期为10日。公告期结束,于公告截止日举行挂牌活动。
(四)市公共管理交易主管部门是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应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对意向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应向符合意向竞买人发出允许参加竞买活动通知书;不符合竞买条件的,也应书面告知相对人,并及时组织举行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未能成交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报告,终止本次出让活动,重新编制出让方案,适时再行公告出让。
(六)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成交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日。
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告期结束后,竞得人应在10日内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定后,竞得人即为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因竞得人原因拒签《出让合同》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没收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终止本次出让活动。
划拨方式供地的,公告期结束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发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
(七)土地使用权人在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后,持《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金或划拨费及契税凭证,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在签定《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待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全部缴纳完毕后,方可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八)交地时间在公告中未明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在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定《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10日内,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会同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履行交地手续。按出让或划拨的范围现场指界,签定“交地确认书”。
交地时间在公告中有明确约定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会同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按约定的时间履行交地手续。
(九)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后,应向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住建、规划、财政、税务、土地储备等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契税征收管理规定
(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开具“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缴款通知书”,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
(十一)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出让合同》,及时将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根据“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缴款通知书”,向土地使用权人收缴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将款项缴入市财政专户,并将土地使用权人所缴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数额函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十二)取得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出让金违约金。
(十三)《出让合同》签定或《划拨决定书》发放后,土地使用权人应主动及时到市税费征收主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市税费征收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交地确认书”向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征收相关税费。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能主动及时到市税费征收主管部门办理税费交纳手续,而影响项目建设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三、严格执行规划条件
(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后,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执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件开发建设。
(十五)确因实际建设条件限制需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审核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已经出让的项目,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后的项目方案及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函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中介机构,以调整后规划审批的时间为基准日,对项目进行评估,测算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定具体补缴数额。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定的结果,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在官方网站或媒体予以公示。在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市住建、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未经批准,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违规建设的,市城市执法主管部门应按相应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强化土地集约节约
(十七)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及时实施开发建设的,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告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结合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的处置意见,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定。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
五、严格实施供后监管
(十八)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向项目建设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验收。
(十九)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务、人防、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等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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