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2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2012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无为县、繁昌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长江禁渔已经制度化,时期从每年4月1日12时起至6月30日12时止。禁渔期长江芜湖段除刀鲚(长江刀鱼)实行限额专项管理外,禁止长江芜湖段的所有渔业捕捞作业。为切实做好2012年我市长江江段的禁渔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长江安徽段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长江禁渔期制度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列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制度,对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长江流域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沿江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2012年长江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负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进一步做好长江禁渔组织管理工作,确保长江禁渔期制度顺利执行。

二、加强监管,维护禁渔秩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加强禁渔监督管理,重点针对市、县(区)际交界水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开展执法检查,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有害渔具渔法。农(渔)业、公安、工商、海事、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实施水域、港口、市场、餐馆全方位监管。要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要强化对水生生物关键栖息场所的保护,依法查处渔业违法行为。

三、重视渔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沿江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农业、财政、教育、卫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关注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及时化解渔区社会矛盾。把符合条件的专业渔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提供多种形式的困难救助,确保禁渔期渔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加强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拓宽渔民就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渔船数量,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资源养护,保护生态环境。要坚持保护与修复并举的方针,加大对长江渔业资源养护的力度。要积极推进增殖放流事业,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强化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要积极主动地介入涉渔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水域污染事故和生态灾害突发事件。要加快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工作,加强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监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养护长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维护长江水域生态平衡。

五、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禁渔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和经验,分析研究长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改进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禁渔期结束后将2012年长江禁渔工作情况,于8月底前报市农委。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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