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实施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快实施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芜政秘〔2010〕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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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加快实施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芜政秘〔2010〕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加快实施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若干意见》已经2010年7月17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实施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秘〔2010〕88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大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力度,实现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的整体化、规模化、高效化,通过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现就全面高效实施我市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高效实施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
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开发区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主体。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按照先行试点(2010-2011年)、全面展开(2012-2020年)的总体要求进行,实现到2015年全市完成土地整治80万亩、2016-2020年完成100万亩的目标。土地整治整村推进以项目为抓手,各县(区)结合实际,要抓紧筛选出一批村民自愿、镇村班子组织协调能力强、整治类型具代表性、资源潜力大、相关基础设施条件好的点,设置项目区,先行先试。
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优先考虑在以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为中心10公里半径范围内的镇村先行开展;远离开发区的在以建制镇为中心3公里半径范围内开展;远离建制镇的边远村,具备条件的可适时开展。
(一)高标准创造项目实施条件
1.积极整合区位相邻镇村,确保项目区达到总面积400公顷以上、分片面积100公顷以上的农用地整理规模;
2.加快发展财源税源经济,确保具备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政府财力或社会化资金配套能力;
3.加大宣传力度,层层统一思想,积极争取项目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
4.认真修编完善各项规划,确保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
(二)高起点编制土地整治整村推进规划和项目实施规划方案
1.科学编制规划。按照“科学规划、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的原则,努力为发展现代化农业提供良好平台,科学编制土地整治整村推进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镇规划等相衔接。土地整治整村推进规划项目区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安置用地,确因需要并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农村社区安置点,按照精简集中的原则集中安置。各县要规划发展6个以上以高效农业为主的千亩种植园区,鼓励发展万亩种植园区。
2.各县(区)要认真组织编制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项目规划方案,并按照3年内实施完成的要求,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具体实施的时间和顺序安排。项目规划方案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内容全面,主要包括: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现状与权属状况,涉及的人口等基本情况;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土地开发整理方案;拆迁补偿和迁建方案;农业人口安置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平衡方案;建设用地置换方案;项目区内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项目实施计划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现代规模农业开发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等。
3.项目规划方案要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争取群众支持和参与。
(三)高要求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鼓励连片规模经营。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区域内,每个经营主体至少经营1公顷土地。大力支持农村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连片集约经营土地。加大农业招商引资扶持力度,利用既有优惠政策和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整治、入驻项目区经营,对做出贡献的龙头企业优先安排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类项目,优先兑现土地流转奖补等奖励资金;推进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三资”)开发农业。通过实施农业大项目,带动和促进千亩以上规模经营快速发展。对仍继续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户,加入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统一布局、统一品种及生产技术、统一质量标准等,实行合作经营型规模经营。对规模经营项目,优先立项,优先配套投入。
2.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采取财政适当贴息、补助等手段,积极引导“三资”投资农村公路、水系、仓储等基础设施。鼓励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专业化服务,以一流的配套设施吸引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二、加大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政策扶持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级给予的政策,并创造条件用足用活政策,进一步激发开发区和镇(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作的积极性。
(一)关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政策
1.用好省政府建设用地置换政策。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省政府令193号)规定,实施县(区)要规划设立先行复垦项目区,区内根据村庄分布设立若干项目片,统一编制规划设计,拆迁补偿和申报批准程序按照《安徽省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规定》(皖国土资〔2009〕371号)有关规定办理。
2.用好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政策。该政策主要是依托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分别设立的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业产出为目的。在让出一定新增耕地指标比例用于省以上占补平衡的条件下,大幅提高土地置换项目区周边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用地整体流转打下基础。
3.创新土地指标流转政策。按照“柔性组合、自愿有偿、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各县区及两个开发区合作共建,通过以城带乡,滚动实施,整体联动,提高土地级差地租和使用效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在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各组合之间,要合理界定土地整治的成本,科学测算整治土地的收益,并以协议形式和市场化手段确定各方责任和利益分配,促进土地指标规范有序高效流转,实现区镇共赢。
(二)关于土地流转政策
1.积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流转制度。健全完善县(区)、镇(街)、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县(区)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镇(街)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镇(街)、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接受农民自愿“存”入的土地(经营权),通过招商引资,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经营主体,以确权不确界的形式,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市农委牵头制订相关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2.积极探索、有序推进“两置换一转化”。遵循“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农民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流转新机制,鼓励引导广大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加快农民进城进镇步伐,促进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转化。各县(区)政府应制定有关鼓励农民进城进镇居住的具体办法并认真执行。在置换过程中,可进行单置换。双置换全部实施后,其户籍关系迁入城镇社区,纳入城镇户籍一并管理,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享受失地农民保障待遇。
3.坚持多主体、多形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积极鼓励农户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并提倡农户委托村集体或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其承包土地,大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开发,引导“三资”投入流转项目。积极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按股保底分红。4.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双置换”农民规模经营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项目流转的土地。
(三)关于项目区搬迁农民居住政策
项目区的农民搬迁遵循先安置后整治的原则。
1.加强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农民居住安置小区建设。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安置小区可以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或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原则上建高层、多层住宅楼(开发区周边安置区原则上建高层住宅楼)。安置小区选址按照规划和项目实施位置确定并集中安置,开发区实施项目安置小区选址在开发区或城关镇规划居住范围内,中心镇实施项目选址在镇区规划居住范围内,边远镇村实施项目可选址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居住点。
2.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区内原则上不安排集中居住区。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和修编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规划。对部分仍需进行承包种植的,或者从事多种经营的,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房型、统一放线、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要求,采取统管自建、统建分购等模式,在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
3.对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区(先行复垦区)内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到市区、县城购买商品房的,以户为单位,由实施主体发放每人一定的购房奖励补贴,具体政策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今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也不再申请安置房。
4.对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区(先行复垦区)内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不愿购买商品房的农户,按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安排安置房。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安排安置房的农户今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5.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向开发区和中心镇的集中安置区延伸。
6.推进户籍管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进城进镇居住农民凭房产证或镇(街)审核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审批手续和镇(街)国土所原住房拆除验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各镇(街)农民集中居住地以市、县民政部门命名批复的地名编制门牌号码。
(四)关于项目区农民保障政策
在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实施中,对自愿放弃全部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通常称失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优惠政策,按《关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10〕4号)执行。
(五)关于资金整合政策
积极整合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各司其责”的原则,将涉农资金集中整合使用。省级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市级留存部分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应主要用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和新农村建设。
农委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爱卫会、团市委的重大公共卫生农村改厕项目资金,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交通运输局的农村公路村村通项目资金,卫生局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广电总台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资金,林业局的绿色长廊建设资金,环保局的污染治理资金,水务局的农水改造、河塘清淤资金,民政局的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文化委的农家书屋建设资金、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资金,体育局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资金等应有机整合,集中投向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和新农村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制订《芜湖市支持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涉农项目资金整合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六)关于置换指标使用政策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预留部分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用于安置小区、镇(街)村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该留用置换指标在2年内没有使用完毕的,剩余指标可有偿转让,所得纯收益全额返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新农村(含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置换复垦土地的质量提高等。
市、县(区)建立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制度。加大市对县的资金支持力度,由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各县签订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收购协议,根据收购协议统一调度资金,用于支持启动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并按协议约定价格收购指标。各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垫付收储本辖区内镇村土地整治出的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置换剩余指标(省级开发区和镇优先使用)。各县境内2年内使用剩余的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由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省内有偿调剂市场平均价格及时予以收购储备,用于市区各类项目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制订《芜湖市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市级资金投入及指标收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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