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5日

宿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统称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及历年来荣获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人员的待遇、管理工作。

国家、省对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重视并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每次表彰不超过150名。

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由市政府及时命名表彰,具体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方式进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群众监督;坚持面向基层、工作和生产一线,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的评选表彰不超过当年评选人数的10%。

第六条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各阶层人员。

每次评选的具体标准在评选前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必须民主推荐,职工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村民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须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各县(区)政府和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本行业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四)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审核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奖励和待遇

第八条市劳动模范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市劳动模范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章,并发一次性奖金。

第九条市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一)教育培养。对有学习要求的市劳动模范,各级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市劳动模范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二)生活救助。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医疗、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三)健康检查。在职和退休市劳动模范每两年安排一次体检,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农民市劳动模范体检费用,由所在县(区)财政解决。

(四)疗休养。市总工会适时安排部分市劳动模范疗休养,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各单位组织职工疗休养时,市劳动模范要优先安排。市劳动模范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或城市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市劳动模范,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安排城市廉租房。

(六)慰问。每年“五一”期间,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开展市劳动模范走访慰问活动;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困难职工群众时,重点走访慰问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

第十条市劳动模范的待遇和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停止相关待遇: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荣誉称号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当参照评选程序逐级上报,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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