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度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管理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政办〔2010〕86号
颁布日期:2010-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0年度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管理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10〕86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度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管理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2010年度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管理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增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参与城市禁违拆违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控制违法建设,实现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目标,根据《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宣政办〔2010〕2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无新增违建单位”考核范围

市城管执法局所属城建规划监察支队、分局、大队、中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政府,敬亭山风景区管委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

(二)“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考核范围

市城管执法局所属城建规划监察支队、分局、大队、中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敬亭山风景区管委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市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卫生局、消防支队、工商局、水务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职能部门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在职人员(含禁违信息员)。

二、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违法建设管理考核领导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程良松任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高胜军、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建青、市住建委副主任蓝金辉、市规划局副局长王雪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晓牛、市公安局副局长许斌、市法制办副主任王琴、市信访局副局长宗京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孙跃进、宣州区政府副区长程学龙为成员。考核领导组负责对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考核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高胜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二)市政府每年从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奖励经费,专项用于奖励“无新增违建单位”、“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按百分制计分,每年年中、年末分别进行考核,年中考核权重系数为40%,年末考核权重系数为60%,年度考核分值=年中考核分值×权数+年末考核分值×权数。

(二)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走访了解、察看现场等方式进行,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安排半天时间,具体安排为:1.集中听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社区和城管中队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2.现场考核,每个村、社区、城管中队各提供2处以上禁违拆违现场,同时考核组随机抽查2条通往村民小组或居民小区的道路(巷道),实地察看、走访了解禁违拆违工作效果。

(三)认真履行宣政办〔2010〕2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责(考核细则附后),年度考核总分达80分以上,对辖区内新建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拆除率100%,全年无新增违法建设的,评定为“无新增违建单位”。

(四)被评为“无新增违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确定为“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不占用表彰名额)

(五)市政府每年表彰“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30名。

1.市城管执法局所属城建规划监察支队、分局、大队、中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敬亭山风景区管委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的禁违拆违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力度大,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经公平公正推选,单位推荐,考核领导组审核,市政府审定,评为“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

2.市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卫生局、消防支队、工商局、水务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协助禁违拆违工作,表现突出,经考核领导组会议推荐,市政府审定,评为“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

四、奖励办法

(一)“无新增违建单位”的奖励

被评为“无新增违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予称号,具体奖励办法依照市政府办公室宣政办〔2010〕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的奖励

1.“无新增违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被直接确定为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授予称号,奖金5000元。

2.市城管执法局所属城建规划监察支队、分局、大队、中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敬亭山风景区管委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市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卫生局、消防支队、工商局、水务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相关部门的禁违拆违工作人员,被评为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授予称号,奖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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