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农业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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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减排工作暨创模复核迎检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实现今年11月底前全部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年底前完成出栏5000头以上的猪场综合治理目标,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快进度,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按照辖区的畜牧业布局规划和发展规划,以乡镇、三区布局为单位进一步摸清三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完善畜禽养殖档案,做到心中有数;要创新工作机制,“堵”“疏”结合,督促乡镇政府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拆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确保如期完成关闭拆迁工作。对禁建区、可养区内的养殖场推行标准化建设。
二、加大力度,大力推广生猪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要大力推进生猪规模养殖标准化建设,实现污染物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养殖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要根据我市沿海和山区不同区域的地形地貌、生态类型以及不同养殖场的特点,推广生猪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进一步明确各类规模的养殖场(户)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标准,逐场(户)引导按照规范建设达标,组织检查验收。根据省里要求,首批以我市闽侯、连江两县作为试点县,全面推行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10月底前完成禁建、可养两区内的养殖场的调查摸底和试点方案的上报工作,2012年底完成达标治理工作。
除闽侯、连江县外,其它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对禁建区、可养区内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11月底前上报养殖现状情况汇总,制定方案,全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限期在2013年底前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减排工程,其中今年要完成减排治理任务的30%以上;对不按规定减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要依法责令关闭。对于在禁养区和禁建区内需要拆除的散养户、小规模的养殖户,可试行在可养区内规划建设养殖小区,引导组建养殖合作社、龙头企业“公司+农户”等形式建设生态型、达标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实现科学疏导。
三、明确职责,强化督查。
要强化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督查考核,禁建区和可养区内猪场的减排达标工程实施期间县级农业部门要适时牵头联合效能、监察、环保等部门定期下乡监督、抽查,督促各乡镇推进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及时向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汇报督查结果,并建议运用考核成果,对治理工作不能按规范达标的县、乡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督办原则,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巡查,巩固治理成效,发现新增一起查处一起。在禁建区内杜绝新建和扩建养殖场,取缔限期内无法治理达标的养殖场,要加强可养区准入管理,推行联合审批制度,在可养区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按建设项目环保规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国土、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联合审批。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同时按要求于每月的12日和26日前将本地治理进度上报市农业局。
福州市农业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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