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闽清县梅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榕政综〔2010〕45号
颁布日期:2010-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闽清县梅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10〕45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福建省福晶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科研生产基地项目涉及梅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梅政综〔2009〕1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梅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福建省福晶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工业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0.4259公顷用地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梅溪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县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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