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13〕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津河流域保护与开发指挥部拟定的《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4日

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龙津河流域保护与开发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整治,彻底根治龙津河流域范围内养猪业污染突出问题,切实还龙津河一河清水、秀水、活水。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和省、市关于“龙岩市在2014年创建省级生态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创建国家级生态市,新罗区在2013年创建省级生态区、2014年创建国家级生态区”的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四届二次全会关于“坚决打好以龙津河为重点的新一轮水环境综合整治硬仗”的工作要求,结合龙津河流域整治总体规划,特制定如下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新罗区铁山镇富溪桥以上,林邦溪、小溪河、苏溪河、龙门溪等龙津河所属集雨面积范围内的所有养猪场,具体涉及龙津河流经的东城、南城、西城、中城、北城、西陂、曹溪、东肖、红坊、龙门、小池、江山12个乡镇、街道,以及适中镇三坑、新祠、莒舟、霞村、颜祠、竹华等6个村,铁山镇洋头、洋美、外洋、溪西、隔口、平林、富溪、林邦等8个村和部分自然村。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2013年5月31日前实现整治范围内所有养猪场全部退养。同时,在此时间范围内,以补偿方式拆除养猪场,确保龙津河流域养猪业引起的水体污染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三、补助及奖励办法

㈠补助标准。1.规划区内砖木结构的猪舍和管理房按每平方米180元标准给予补助,砖混结构的管理房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给予补助(本次猪场拆除属于环保整治范畴,不涉及土地征用,因此只对猪舍和管理房进行补助,不补助其它设施)。2.规划区外砖木结构的猪舍和管理房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给予补助,砖混结构的管理房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补助其它设施。3.对于一些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土地、环保、畜牧、工商等相关证照)且在规划区内的养猪场可参照市城市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九大片区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城建〔2012〕1号)文件适当增加补助;规划区外证照齐全的养猪场按有关规定执行。4.对2010年1月1日以后抢扩建的养猪场按“两违”建筑物给予拆除。

㈡奖惩办法。1.为加快猪场的拆除进度,提高群众自行拆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主动在2013年2月5日前签约并拆除的猪场,每平方米奖励50元;对于主动在2013年3月31日前签约并拆除的猪场,每平方米奖励30元;对于主动在2013年4月30日前签约并拆除的猪场,每平方米奖励20元;对于在2013年5月31日前签约并拆除的猪场,每平方米奖励10元。2.强化拆除力度,在2013年5月底前不按时拆除的猪场,由市、区林业、土地、环保、执法等部门给予立案查处,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组织力量给予依法强制拆除,对强制拆除的猪场,不予补助。

㈢工作经费。1.乡镇、街道工作业务经费。根据实际拆除猪舍的面积、分时间段给予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综合整治相关乡镇、街道一定的工作业务经费,即:2013年1月31日前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业务经费;2013年3月31日前按每平方米6元给予工作业务经费;2013年4月30日前按每平方米3元给予工作业务经费;2013年5月31日前按每平方米2元给予工作业务经费。2.村(居)委会工作业务经费。经相关部门验收实现无猪村的,根据以上四个时间节点,按拆除的实际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6元、3元、2元、1元的工作业务经费。

㈣资金来源。为确保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体制加绩效”的原则进行筹措整治资金,即:拆除补助资金在扣除中央、省下达的九龙江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资金后,按目前市、区财政体制进行承担(各承担50%);绩效资金(包括对养殖户的奖励资金和乡镇、村的工作经费等)由市级财政统一负责。为避免重复补助,在九大片区及属于某个开发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猪场,由片区及项目负担。本次整治资金要加强监管,按实结算。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龙津河流域保护与开发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农业、环保、林业、水利、执法等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水环境综合整治“一岗双责”规定,加强指导、协调,全力支持;新罗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职责,精心组织,全力推进,按时完成龙津河流域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2.强化工作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家猪场的拆除面积和补助金额应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如有异议,及时核实。在测量过程中尽量减少误差,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猪场的测量误差不得超过0.5%、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猪场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由指挥部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生违纪违法活动的,给予依规依法处理。

3.积极引导转岗。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养殖户转岗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养殖户的就业能力。同时,农办、农业、科技、经贸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养猪户调整产业方向,引导业主向二、三产业发展。

4.坚持疏堵结合。龙津河流域以外的相关乡镇要认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全力做好辖区内养猪业污染整治工作。在龙津河流域以外的可养区范围内通过相关部门科学论证,可接纳养殖搬迁户按照环保“三同时”的原则建设现代化、规模化的养猪场。同时,在农业部门的指导下,鼓励农户在可养区范围内积极调整养殖结构,发展肉鸡、蛋鸡或草食性动物等,以保障农民增收。

5.引导理性投资。为了解决养殖户生活后顾之忧,拓展养殖户投资渠道,参照龙岩中心城市六大片区征迁补偿资金银行委托贷款模式的做法,积极引导和鼓励养殖户自愿将拆除补助款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投资给龙岩市汇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从而确保养殖户拆除猪场后生活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作保障。

6.广泛宣传发动。要应用各种方式、手段加大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综合整治宣传力度,调动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参与龙津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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