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政办〔2015〕147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意见

南政办〔2015〕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0号)主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市级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劳动模范是工人、农民和全体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社会的财富,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民生责任。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劳模纳入救助范围,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救助制度衔接,切实解决劳模在实际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帮扶范围

本市范围内市级劳模(含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重点帮扶职工老劳模、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村老劳模等人群。

三、帮扶措施及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明确帮扶责任,认真制定帮扶方案或帮扶措施,确保市级劳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一)各县(市、区)职责。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各项劳模困难帮扶的政策措施,切实让困难劳模得到及时帮扶。督促有关部门增拨资金、调配人员、改进服务,加大对劳模的困难帮扶力度。对已退休老劳模,养老金或退休金较低的,参照所在地养老金或退休金水平给予补助;对未退休但收入偏低的劳模,参考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对农民劳模,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补助资金从当地财政部门安排的劳模困难帮扶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相关部门职责。各级工会:建立困难劳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依档帮扶;掌握和摸清各级劳模人数、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基本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劳模信息和帮扶工作建议,形成劳模困难帮扶分工合作、社会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并根据全市生活水平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建立节日慰问劳模制度,经常性走访慰问困难劳模、高龄劳模;注意收集劳模住房需求情况,及时协同相关部门推动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人社部门:落实医疗保险政策,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劳模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帮助其实现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自主创业要求的,为其发放《就业创业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加大对困难劳模的未就业配偶、子女就业扶持力度。财政部门:统筹财政资金用于困难劳模的帮扶。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劳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对符合“救急难”条件的困难劳模给予及时救助,对不在现行各项救助政策覆盖范围或给予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积极转介到相关慈善组织。住建部门:优先保障劳模住房,在符合安排保障性住房条件时,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公安、农业、卫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政策,并抓好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劳模帮扶工作,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深入排查、摸清底数,详细了解劳模家庭情况,采取“一对一、一帮一”的帮扶方式,对其本人或家庭在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微信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与关爱,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劳模帮扶工作,努力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学习劳模、关爱劳模、尊重劳模、争当劳模”的浓厚氛围。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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