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政办〔2011〕54号
颁布日期:2011-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南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和《福建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全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函》(闽震函〔2010〕287号)要求,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等突发性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政府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任务与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新建的场所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和完善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底前,根据《福建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全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函》(闽震函〔2010〕287号)要求,在全市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的国家标准(电子文档可在福建省地震局门户网站www.fjea.gov.cn下载),建成16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武夷山3处,顺昌、邵武、建阳、建瓯各2处,延平、浦城、光泽、松溪、政和各1处。市本级要建成1处达到国家标准Ⅰ类要求,各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有效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避难场所(可参照Ⅰ-Ⅲ类标准建设),其余地震避难场所人员容量不少于300人。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根据人口密度、抗震设防水平和经济能力可适当增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确定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选择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就近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和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二)配齐应急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配置,按照国家制定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执行。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应急篷宿区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除Ⅲ类配置外,还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Ⅰ类地震避难场所除Ⅲ、Ⅱ类配置外,还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功能介绍设施。

(三)设置明显标志。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电子文档可在福建省地震门户网站www.fjea.gov.cn下载)的要求制作。设置内容包括四大类: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牌、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牌、应急避难场所内功能指示牌,块数视情况安装设置,可采用夜间发光牌。标示牌设置应当充分考虑闽北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景观和相关标志牌相协调,高低可同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完善规章制度。各地要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料存档并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数据内容应包括名称、详细地址、场址选择、面积、可容纳人员及平面示意图等。应急避难场所基本信息应在各自政府网站上公布,便于民众查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并报各级政府应急办备案;在突发灾害事故时的紧急启用,由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切实推动避难所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工作责任,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细化分阶段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负总责。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住建、民政、规划、公用事业、卫生、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场所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拟建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进行规划控制。地震部门负责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督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挂牌工作和帮助场所选址、场所建成后验收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民政、经贸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物质的储备和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和相应的财政体制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补助资金、及其拨付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评估、监测、预警,为应急避难场所远离地质灾害威胁地带、安全建设提供指导。住建部门负责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权属单位要全力支持做好场所建设,并签订应急避难场所使用管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救灾物资和场所设施安全。各应急避难场所责任人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汇总后报市地震局备案。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以及救灾物资所需资金以当地政府投入为主,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避灾期间避灾人员的生活保障资金从各级政府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应急补助资金中安排。

(四)强化督查,保证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督查落实力度。建立每月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月15日将月报报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汇总后于次日报送省地震局。市地震局要会同市直各协办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全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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