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的规定,省政府决定组织2013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2013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举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是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都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培训考试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钟洪乐、龚勇乐,联系电话:2076319)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
2013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
2013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定于2013年4月21日举行。现制定考试组织方案如下:
一、考试对象
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工作,但还未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含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需要参加其他专业考试类别考试的,也可以只报名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二、考试内容
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包括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两部分。
(一)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0.《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11.《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12.《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1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5.《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16.《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1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1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1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20.《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1.《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专业考试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掌握的各行政管理领域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由各省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考前培训。
三、考试时间
(一)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时间
2013年4月21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
(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时间
2013年4月21日(星期日)下午3∶00-5∶00。
四、考生报名时间
2012年11月1日-2012年12月14日。
五、报名方式及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
(1)填写报名表。报名参加2013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1式2份,并粘贴1寸免冠彩色近照。
(2)提交相片。报名者另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制作准考证)、2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制作行政执法资格证)。上交的1寸免冠彩色近照及2寸免冠彩色近照背面应当注明报名者的姓名、单位名称。
(3)注意事项。填写《报名表》时,应当注意填写好专业考试类别,以便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专业考试类别按照《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类别代码》(见附件4)所列类别填写。报名者从事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多个专业类别的,由报名者选择一个类别填写在专业考试类别栏中,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以专业考试类别栏中填写的类别为准。
2.资格初审。
各行政执法机关人事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报名信息汇总、审核、反馈
1.各行政执法机关汇总。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报名者的《报名表》1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1张以及本单位《2013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1份(含电子文本)送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2.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汇总。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名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认真核对其填写的专业考试类别是否正确、上交的照片是否注明报名者身份后,汇总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报名人员信息,填写本地区《2013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3.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于2012年12月28日前,将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个报名人员的《报名表》1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1张以及本地区《2013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1份(含电子文本),报送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名表》和照片按行政执法机关为单位进行装袋。
4.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汇总、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填写本地区《2013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须填准考证号)1份(含电子文本),并将该汇总表以及每位报名者2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在照片背后注明报名者准考证号),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2寸免冠彩色近照按市、县(区)为单位进行装袋。
5.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省直有关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的《2013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汇总情况于2013年3月1日前告知省直相关单位。
六、考场组织
(一)考场设置
1.考区、考点。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设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全省设福州、宁德、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八个考区。
情况特殊需要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考点的,应经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且每个设区市最多只能设置三个考点。
2.省直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考点。
省直行政执法机关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考生在福州考区参加考试。
(二)考场组织
1.考室要求。
(1)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一般安排在设施齐备、场所宽敞、监考老师认真负责的中学学校。
(2)每个考室一般安排25位考生。如有特殊情况,可增加考生人数,但每个考室最多不得超过30位考生(考试座位的安排见附件6)。
2.考场组织事宜、监考要求、考生纪律要求等均参照高考要求进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5)。
3.考务组织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置考点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考务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置考点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制定本地区考试组织方案(含领导小组、考点设置、考生座位安排、后勤保障等),并在2013年4月8日前将考试组织方案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考场考室安排情况,请于2013年4月12日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准考证号的编排
1.编排负责单位。
准考证号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排。编排准考证号,应当以专业法律知识类别为标准,对本地区《2013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进行整理汇总后,将不同专业考试类别的考生依序编号。
2.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共13位。前3位为“213”,代表2013年;第4至第7位为地区代码(各地区代码见附件3),其中第4、5位代表设区市,第6、7位代表所在县(市、区);第8至第9位为专业考试类别代码(各专业考试类别代码见附件4);第10至第13位为考生顺序号,不得重复。考试时,以考生顺序号安排考室、座位。
3.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应在2013年4月12日前发放到参加考试者手中。
七、考题及考卷
(一)出卷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卷、统一印卷、统一改卷。其中,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出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专业报考情况,组织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试卷格式、出题时间另行通知)。试卷均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统一印制。
(二)巡视组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与省公务员局、监察厅等省直部门,组成考试巡视小组。试卷由巡视小组在考试前带往各考场,并在考试结束后全数带回。巡视小组负责监督考场纪律、试卷安全、协助处置考场突发情况。
(三)评卷
评卷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统一进行,并于考试结束后20日统一公布成绩。参加考试人员也可以通过9616893212语言信箱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八、考试形式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试题题型以客观题为主,包括判断题、选择题,采用答题卡形式作答。其中,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的客观题占70%分值,主观题占30%分值,试卷分为A、B卷。
九、考务费用
每位参加考试人员的考务费用为53元,按照省财政厅安排,由省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其中,设区市辖区内按报名参加考试人数,每人30元考务费用(监考人员费和考试场地租用费)由设区市财政负担。
本方案所有附件可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下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址为:www.fjfzb.gov.cn(互联网)或www.fzb.fj.cn(政务网)。
附件:1.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
2.2013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3.准考证区域代码
4.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类别代码
5.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6.考室座位安排示意图
附件1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粘贴1寸免冠近照
学历
职务
出生年月
编制
执法单位
名称
联系电话
邮编
专业考试
类别
专业类
别代码
工作简历
本单位
审查意见
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备注
注:1.表格1式2份,可复印使用。
2.“学历”填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职务”填行政职务或领导职务,不填职称;“执法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规范的简称;“编制”填公务员、事业、参照公务员。
3.专业考试类别按照附件4所列专业类别填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
附件2
2013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务
出生年月
编制
执法单位名称
专业考试类别
类别代码
准考证号
备注
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单位:填表时间:年月日
注:1.本电子文本应当使用EXCEL表格或WPS表格制作。
2.表格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字间不留空格,栏间不留空栏。
3.“学历”填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职务”填行政职务或领导职务,不填职称;出生年月填写格式应统一,如“1972年2月”;“编制”填公务员、事业、参照公务员;“执法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规范的简称;专业考试类别按照附件4所列专业类别填写;准考证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准考证号的编排规则编排。
附件3
准考证区域代码
省直:0000
福州市:01
市直:0100
鼓楼区:0101
台江区:0102
仓山区:0103
晋安区:0104
马尾区:0105
福清市:0106
长乐市:0107
闽侯县:0108
连江县:0109
闽清县:0110
罗源县:0111
永泰县:0112
厦门市:02
市直:0200
思明区:0201
湖里区:0202
集美区:0203
海沧区:0204
同安区:0205
翔安区:0206
宁德市:03
市直:0300
蕉城区:0301
福安市:0302
福鼎市:0303
霞浦县:0304
寿宁县:0305
周宁县:0306
柘荣县:0307
古田县:0308
屏南县:0309
莆田市:04
市直:0400
仙游县:0401
荔城区:0402
城厢区:0403
涵江区:0404
秀屿区:0405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0406
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0407
泉州市:05
市直:0500
鲤城区:0501
丰泽区:0502
洛江区:0503
泉港区:0504
石狮市:0505
晋江市:0506
南安市:0507
惠安县:0508
安溪县:0509
永春县:0510
德化县:0511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0512
泉州台商投资区:0513
漳州市:06
市直:0600
芗城区:0601
龙文区:0602
龙海市:0603
漳浦县:0604
云霄县:0605
东山县:0606
诏安县:0607
平和县:0608
南靖县:0609
长泰县:0610
华安县:0611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0612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0613
漳州台商投资区:0614
龙岩市:07
市直:0700
新罗区:0701
永定县:0702
上杭县:0703
武平县:0704
长汀县:0705
连城县:0706
漳平市:0707
三明市:08
市直:0800
梅列区:0801
三元区:0802
永安市:0803
明溪县:0804
清流县:0805
宁化县:0806
建宁县:0807
泰宁县:0808
将乐县:0809
沙县:0810
尤溪县:0811
大田县:0812
南平市:09
市直:0900
延平区:0901
邵武市:0902
武夷山市:0903
建瓯市:0904
建阳市:0905
顺昌县:0906
浦城县:0907
光泽县:0908
松溪县:0909
政和县:0910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10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1000
平潭县:1001
附件4
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类别代码
发展改革01
教育02
科技(知识产权)03
经济贸易(经贸综合)04
经济贸易(定点屠宰和酒类管理)05
经济贸易(散装水泥)06
经济贸易(新型墙体材料)07
民族与宗教08
民政09
司法10
财政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
国土资源13
环境保护14
住房和城乡建设15
交通运输16
农业17
林业18
水利19
海洋与渔业(内陆)20
海洋与渔业(沿海)2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22
文化23
文物24
卫生25
人口和计划生育26
审计27
外事28
机构编制29
公务员(人事)30
地方税务31
工商行政管理32
质量技术监督33
广播电影电视34
新闻出版(版权)35
体育3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7
统计38
旅游39
粮食40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41
物价42
侨务43
人民防空44
信息化45
档案46
库区移民开发47
保密48
机关事务管理49
测绘50
残联51
盐务5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53
通信管理54
气象55
地震56
烟草专卖57
邮政管理58
口岸59
海防60
铁路6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62
乡镇政府63
政府办公厅(室)64
附件5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本人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入考场。无准考证的、无身份证或工作证的,不得参加考试。考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试人员除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及各类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试人员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楚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四、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考试人员应在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判断题和选择题的答案应按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案例分析题的答案使用蓝、黑颜色墨水的钢笔或者圆珠笔书写在答题纸上。考试人员除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填涂、填写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六、因考试人员的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考试人员的原因损坏答题卡或答题纸,或填涂(写)不清,或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考试人员的姓名和答题内容、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应由考试人员自负。
七、考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考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九、考试期间考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室。特殊情况须离开考室的,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
十、提前交卷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十二、考试人员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经警告仍不纠正的,一律逐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附件6
考室座位安排示意图
讲台
A
B
A
B
B
A
B
A
A
B
A
B
B
A
B
A
A
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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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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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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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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