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执法工作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执法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综〔2009〕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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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执法工作的意见
莆政综〔2009〕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确立执法目标。
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行为,遵循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违法建设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按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行政辖区划分违法建设查处和责任追究范围,实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的自治管理的有机统一,确保违法建设发现得早、制止得住、拆除得快,基本消灭违法建设。
二、明确执法责任。
构建共同责任,违法建设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的,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承担相关责任。市执法局(市城建监察支队)、区政府(管委会)及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都要明确职责分工,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建立责任制,形成有效的整治违法建设监控网络。市执法局(市城建监察支队)受市规划局的委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302平方公里重点区域(新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特殊区域,包括工业园区)的管理,将城市规划区的其他区域(包括工业园区)下放给区政府(管委会)管理。
(一)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职责:1.负责城市规划区除了重点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包括工业园区)的管理。2.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度。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督促检查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3.组织、引导违法建设者的自拆和助拆;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行政执法队伍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4.负责拆除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矛盾的调处和信访工作。5.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绿化、美化及长效管理工作。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1.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把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宣传到户。2.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台帐,及时制止违法建设。3.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在接到报告的当日上报有关执法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并动员辖区内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自拆,对自拆有困难的,负责帮助拆除。4.对不愿自拆的,及时上报,并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强制拆除。5.监督建房户严格按规划许可证颁发的内容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主要职责:1.按照统一部署认真排查、登记本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违法建设情况,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台帐。2.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违法建设发生当日就应当及时发现。一经发现,应先行制止,并在发现当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汇报,同时报告城市规划执法大队。3.动员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拆,对自拆有困难的,负责帮助拆除。4.对拒不自拆的,做好强制拆除的基础信息工作。5.负责检查、督促辖区内建设行为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制止和举报未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建设行为。
(四)市直、区直、乡镇(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责:确保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干部、职工没有违法建设行为,动员、落实违法建设个人自觉接受处理和进行自拆,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五)市执法局(市城建监察支队)主要职责:1.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的决定》(莆政办[2009]79号)的分工,根据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规定,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302平方公里重点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调查与处理。2.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分片包干,将规划执法责任落实到人,执法责任人要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规划执法机关、当地政府报告。3.负责调配执法人员配合区政府拆除较大规模的违法建设。4.受理违法建设的投诉、举报。对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配合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六)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及时提供城市规划执法协助和技术支持,及时对市城建监察支队报备的案件提出意见。
(七)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主要职责:按照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的决定》(莆政办[2009]79号)的分工,履行各自执法职责。
三、创新执法机制。
积极探索城市规划执法新机制,明确执法流程,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的效果。区、乡镇(办)、村(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自己职责的及时查处,属于城市规划执法机关职责的,及时通报城市规划执法机关。
(一)建立区、乡镇(办)、村(居)三级责任制,实行查处违法建设三级联动。组织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力量,对查处违法建设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三级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查处违法建设三级联动,形成有效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
(二)建立区、乡镇(办)、村(居)三级违法建设动态巡查制度。按照区、乡镇(办)、村(居)三级网络的划分方式,明确动态巡查的地域范围、巡查要求、巡查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网络,缩短执法周期,通过上下联动,使违法建设发现在萌芽状态、查处在建设初期,从而降低损失,减少矛盾,减小执法难度。
(三)建立城市规划执法协管员制度。依托现有的土地协管员队伍和违法建设督察员制度,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违法建设协管员队伍,增加城市规划执法协助责任,及时、有效地提供一线的信息,延伸执法触角范围。
(四)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群众力量,动员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的行为,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市政府将对第一举报人给予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
(五)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制度。通过政府信息网建立信息平台,对发生的违法建设及查处情况、建设项目审批情况以及发改委、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证件的发放情况实现信息互通。市规划局要在作出规划审批后,每月将审批情况通报市执法局(市城建监察支队)、区政府(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同时,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通知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法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予以行政问责。
(六)建立违法建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快速有效地查处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占地行为。
(七)建立整治违法建设协作制度。由市执法局负责及时将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向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通报。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城市规划执法部门查处城市规划违法违纪案件协作配合制度,对参与违法建设又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国家机关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其接受调查和处理。建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城市规划执法部门共同预防和打击妨碍城市规划执法工作违法犯罪协作制度。建立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共同监管制度。违法建设行为未经城市规划执法部门处理的,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得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供水、供电、供气、银行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一经发现违法建设,立即通知不通电、不通水、不通气、不得贷款等。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设单位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依法收取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合法证明,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告知企业使用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为违法建筑的,应按规定责令其办理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登记。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办理证照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对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证照。征地拆迁单位制定和实施拆迁补偿方案涉及无产权建筑时,须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执法局意见后方可制定、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部分,不得给予补偿、安置。
(八)建立违法建设参与单位诚信档案制度。通过记录、跟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参与违法建设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及诚信动态监管系统,对参与违法建设的相关单位记入诚信档案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九)建立城市规划执法行政监督制度。对区长(管委会主任)及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执行城市规划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离任审查。区长(管委会主任)及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离任前,由市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执法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对其任期内执行城市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落实奖惩标准。
结合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同步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制定并严格执行《莆田市治理违法建设奖惩暂行办法》,加强督查,开展考评,采取经济、行政等多种措施,落实奖惩。成立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考评领导小组,采用一级考评一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评违法建设查处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情况和违法建设查处成效等。
(一)当年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情况较好,且在单位责任范围内未发生违法建设,或虽有违法建设发生,但及时予以制止和拆除的,由其上级政府给予表彰。
(二)市政府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绩效,作为每年评选年度文明单位、作风和效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民主法制建设示范村(社区)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重要条件之一,对制止违法建设不力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治理违法建设奖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授权城市规划执法部门提出行政问责建议,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1.不按要求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或者不落实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的;2.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3.违规审批、违规验收、违规发证、违规提供服务、违规补偿安置或以罚代批、以罚代拆的;4.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或者滥用职权,导致本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放任、纵容、包庇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6.拒不配合或者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7.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或支持违法建设的。
(四)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处理的,市财政局凭城市规划执法部门书面认定的数据和意见,按实际面积相应抵扣土地收益中应返还区级的土地出让金或通过财政体制扣缴。
(五)被评为绿旗单位的,其整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不予责任追究;整改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对乡(镇、办)有关领导、城管执法中队、村建站有关负责人,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问责,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布,并责令继续整改。
五、建立相关保障。
违法建设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各个方面建立相关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保障。城市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守土有责、守规有责,把城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市规划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抓好城市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城市规划执法中的矛盾和问题,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建立政策保障。着手制定《莆田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解决无房户、特困户、危房户的住房紧张问题和旧房户、小房户的住房改善问题,对群众的合法、合理建设要求进行有效的疏导,疏堵结合,引导群众按规划建设,避免违法建设的泛滥。
(三)建立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保障城市规划执法的工作经费。
(四)建立舆论保障。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适时选择曝光“钉子户”,现场报道强拆情况,加强舆论宣传,力求达到完成一处拆违、教育一片群众的效果。
(五)建立公安保障。参照市执法局与城厢区公安分局的共建模式,实行城市规划执法队伍与公安队伍的联动,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对在城市规划执法过程拒不配合执法的或依法强拆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情况,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全力配合,及时处置,确保规划执法工作顺利、及时和有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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