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1]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同时,要按照中央和省里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应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1]119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
启动条件调整为:当月CPI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CPI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即停止启动联动机制。
补贴标准调整为:当月CPI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食品类价格指数:(一)未达6%时:所有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二)达到6-10%时:达到6%,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元、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之后,每超过1个百分点,所有补助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2元;(三)超过10%时:达到11%,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1元、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9元;之后,每超过1个百分点,所有补助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元。
以上每人每月具体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
CPI
食品类
价格指数
人员类别
连续3个月≥3%
<6%
6-10%
>10%,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元
6%
7%
8%
9%
10%
11%
12%
13%
……
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10
12
14
16
18
20
21
22
23
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10
10
12
14
16
18
19
20
21
上年度CPI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后,以其同比涨幅5%作为启动条件。
当月CPI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研究提出补贴额增加标准。具体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规定做好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要按本通知精神尽快补充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存在自行缩小保障对象、最低价格补贴标准少于10元、最高补助金实行封顶等的,要及时纠正。以食品类价格指数或CPI结合食品类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依据的,CPI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的,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五、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统计局每月20日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通报当月CPI及食品类价格指数情况,以便作为是否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
(二)市物价局根据统计部门通报的CPI及食品类价格指数情况,以正式文件通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联动机制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价格补贴。
(三)市财政局应将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及时按比例拨付到位,以便各地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低收入群体手中。
(四)市统计局(或调查队)应尽快编制低收入群体生活指数。
(五)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组织并督促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抓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旬将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报送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市物价局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联动机制有关政策的跟踪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卫生局、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