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厦质监﹝2010﹞107号
颁布日期:2010-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质监﹝2010﹞107号

各有关单位、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企业:

《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认证活动的监管,规范认证市场,保证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有效性,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本机构的资质和在本市开展认证活动的相关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本市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被认证情况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活动,是指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包括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

第二章资质备案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五条办理资质备案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基本信息表;

(二)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资质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备案。

第三章信用信息报送

第八条在本市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九条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十条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良好信息,是指本机构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信息。包括:

(一)由国家认监委组织的顾客满意度及认证有效性调查,列入前15名的;

(二)被列入国际认证联盟机构;

(三)受到市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的表彰;

(四)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不良信息,是指本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记录。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二)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的记录;

(三)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拖欠税款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良好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受到各级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表彰或奖励的信息。包括:

(一)受表彰的记录;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信息。包括:

(一)欠缴依法应缴税的记录;

(二)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记录;

(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报送信用信息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良好(不良)信息记录表;

(二)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良好(不良)信息记录表;

(三)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良好(不良)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通过后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网”上对外公开。

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在该信息被批准的有效期内保存;没有设定有效期的,长期保存。不良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按不良信息的类别、性质、情节轻重审定。

第四章信息通报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本机构对本市辖区的企业或产品颁发认证证书的信息,并在每月10日前通报新发证企业和产品以及获证企业和产品被撤销、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的详细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通报颁发认证证书信息时应提交《认证机构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基本情况汇总表》及《认证机构在厦门市内颁发自愿性认证证书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在对本市企业进行认证评审、复评审和工厂检查时,应提前5日将《认证机构对厦门市内企业进行认证评审、复评审和工厂检查认证活动计划通报表》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八条在本市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认证咨询活动上一年度信息报告。年度信息报告应包括上年度本机构所咨询的组织名录、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的咨询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情况、本机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第五章企业认证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获得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后15日内,将被认证情况报所在辖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备案。

第二十条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情况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收到所在辖区企业备案材料后,材料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备案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厦质监〔2008〕8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厦质监(2010)附件1.doc

厦质监(2010)附件2.doc

厦质监(2010)附件3.doc

厦质监(2010)附件4.xls

厦质监(2010)附件5.xls

厦质监(2010)附件6.xls

厦质监(2010)附件7.xls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1009/t20100907_3704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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