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漳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漳政办〔2014〕123号
颁布日期:2014-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漳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4〕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完善漳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完善漳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降低食品价格波动对困难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4〕7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对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挂钩联动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启动和退出

以全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连续3个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或者CPI中粮食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时,自当月开始启动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机制。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连续3个月同比涨幅低于3%,或者CPI中粮食指数连续3个月涨幅低于10%时,从当月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二、补贴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

三、补贴标准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具体测算方法为:临时价格补贴=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同比涨幅,进整计算。月临时价格补贴最低标准基数为20元。随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高,可以适当增加补贴标准。

四、发放方式

原则上按月计算,以季度(或三个月)统计和发放。通过现有渠道对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并特别注明所发补贴款项的名称。临时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后,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3%(含3%)的月份按照以上补贴标准逐月计算,每隔三个月累计发放一次。

五、资金保障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其他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分别先从市、县(市)价格调节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除省级补助外由当地财政承担。其中,芗城区、龙文区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5:5分担。

六、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1.统计调查部门负责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PI中粮食指数,并于次月上旬前主动提供给价格主管部门。

2.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并会同财政、民政和人社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3.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核算工作,联合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出补贴资金。

4.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5.民政部门组织好对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等补助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人社部门负责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在每次完成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后,及时将有关数据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6.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通过新闻发布、政策解答、困难群众参与互动和民生价格信息服务等各种形式全面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保障修订后方案的平稳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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