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批转岷县漳县等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

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物资

价格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规范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重建物资市场价格秩序,确保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50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方案》)精神,结合灾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监管工作方案》精神,以保持灾区重建物资价格基本稳定为目标,以主要重建物资为重点,本着“依法、临时、适度、有效”的原则,针对市场价格可能出现的问题,增强政府价格调控的手段,组织实施主要重建物资临时监管措施,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价格监管作用,保持重建物资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灾后重建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实施范围

(一)根据省《监管工作方案》规定,本方案在我市的实施范围为岷县、漳县、陇西、渭源、临洮等五个地震灾区县。

(二)本方案所称灾区重建物资主要指钢材、水泥、玻璃、砖、瓦、沙、石、木材等,仅限于灾区重建项目所需物资。

(三)本方案规定的价格监管措施实用于上述县生产或其他产地运往上述县的重建物资价格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市灾区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省《监管工作方案》,审批岷县、漳县等灾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砂、石、木材的最高出厂限价,核定通过我市境内县乡公路运往灾区灾后重建物资的最高公路运输价格。

(二)岷县、漳县等灾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建物资价格管理、价格监督检查、价格监测预警等工作。提出砂、石、木材最高出厂限价水平,报市发改委审批。

(三)其他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县区运往岷县、漳县等灾区主要重建物资的价格监管工作,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四)市、县发改(价格)、工信、工商、商务、质检、住建、交通、公安、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好灾区市场价格秩序。

四、监管价格权限和限价水平

(一)主要物资价格

省《监管工作方案》规定,省内生产供给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钢材、水泥、玻璃实行最高出厂限价(见附件1);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从其他地区购进用于灾后重建钢材、玻璃、水泥等建材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其作价公式为:批发(零售)价=进价×(1+综合经营差率)+直接运杂费。综合经营差率包括流通环节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及微利(见附件1)。

省《监管工作方案》规定,灾后重建所需砖、瓦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凡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当地生产或从周边市场购进的砖、瓦销售价格不得高出规定的最高限价水平(见附件2)。

市发改委依据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的意见,审定了灾后重建的砂子、石料的最高出厂限价(见附件3)。由于木材各灾区县没有生产,无法核定最高出厂限价,但其销售价格原则上要保持在当地的现行水平上。

(二)运输价格

省《监管方案》规定,灾后重建期间,凡持有省灾后重建材料保障组发放的有效证明的重建物资运输车辆,经过收费公路时,按相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省内各市州通过主干道路运往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的重建物资运输价格实行临时限价管理,每吨每公里运价不得超过0.8元。全市区域内通过县乡道路运往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物资运输价格实行临时限价管理,每吨公里运价不得超过0.95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价格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岷县、漳县等灾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安排部署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省、市监管方案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协调。岷县、漳县等灾区县要建立主要重建物资价格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稳价保供情况,分析市场价格走势,研究制订阶段性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协同有力的价格监管工作格局。市、县发改(价格)、工商、商务、质检、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大力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信部门要与主要建材生产厂家签订包供协议、建立平价直销点;水利部门要加强砂厂经营行为监管力度,确保重建物资供应正常、价格稳定。

(三)做好监测预警。岷县、漳县等灾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对主要重建物资钢材、水泥、玻璃、砖、瓦、砂石等价格的监测周报制度。监测结果每周五报送县政府和市发改委,岷县、漳县同时报省发改委,特殊情况另行专报。要加大价格监测的密度和力度,安排专人深入到生产厂家、销售市场、重建项目现场,实地采价、跟踪调查,掌握了解主要重建物资价格动态。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上报,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抓好落实,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测、早行动、早见效”,确保灾区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加大监管力度。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主要重建物资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省、市价格监管方案的落实和价格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价,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变相涨价、搭车收费以及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乱涨价行为。依法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以及捏造散布涨价谣言等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价格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全天候畅通,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五)开展宣传引导。岷县、漳县等灾区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监管方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监管方案的顺利实施。要通过召开价格提醒告诫会、签订价格承诺书、建立价格诚信档案等措施,敦促、引导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努力维护地震灾区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要建立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主要重建物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稳定市场预期,为灾后重建工作营造良好的价格舆论氛围。

(六)抓好督查考核。为确保省、市监管方案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将对灾后重建价格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对本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落实不力、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省上确定的岷县漳县6.6级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1、省定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灾后重建主要物资最高出厂限价及经营差率表

2、省定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灾后重建所需砖瓦最高零售限价表

3、市定岷县漳县等地震灾区灾后重建所需砂石最高出厂限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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