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酒泉市广告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酒泉市广告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酒泉市广告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酒泉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关于促进酒泉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85号),充分发挥广告业在我市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快广告战略实施,促进全市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做精一产、做强二产、做大三产、做美城市、做实民生”的战略部署,以全面提升广告产业整体素质与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并行、促进发展和加强监管并举、技术创新与文化创新并进的原则,加快资源整合、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努力营造广告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使广告业发展成为服务业及文化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为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酒泉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加快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带动能力和影响力的广告经营企业,不断提高广告创意、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整体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广告产业体系。“十二五”期末,全市广告经营额力争达到5000万元,使我市广告业的经营规模、服务质量和辐射效应跃居全省前列。
三、重点工作
1.培育广告龙头企业。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有实力的媒体和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积极扶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广告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尽快培育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广告龙头企业。
2.提升广告发展能力。引导广告经营主体积极注册服务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品牌企业在广告业的引领带头作用,支持优秀龙头企业认定驰、著名商标,大力提升广告企业整体竞争实力。通过承包代理优秀企业、优质产品的包装、设计和宣传推广,将广告产业发展融入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推进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提升广告业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3.推动广告自主创新。鼓励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运用广告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媒体的水平,促进数字、网络等新技术在广告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环保型、节能型广告材料的推广使用,支持开发低成本的替代广告材料。把新兴媒体广告作为广告行业新的增长点,充分发挥网络、手机、LED显示屏等受众集中、传播高效的优势,拓展广告媒体发展空间。提升户外广告品质,推进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体的联动发展,加快形成发布、展示、推广、反馈等功能高效互动的新兴广告传媒集群。
4.发展公益广告事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公益广告宣传阵地,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户外广告中的公益广告占有率达到30%以上。
5.加快广告人才培养。广泛开展广告专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广告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考试,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全面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素质。
四、政策措施
1.放宽广告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广告公司冠用省、市名条件。对广告公司冠用省名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降低广告企业集团的设立门槛,凡是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2个子公司,即可申请办理广告集团公司;对跨地区经营的,积极协助其办理无行政区划名称。放宽广告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限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商标、版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允许以科技创新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允许投资人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林权、矿权等资产作价出资和增加注册资本。自然人申请设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放宽到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凡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2年届满前无法按期出资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其出资期限再延长1年。放宽从事广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条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登记。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的,允许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后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放宽投资主体资格限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广告企业。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广告公司股东。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广告业主体,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允许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使用证明即可登记。
4.推进广告企业改组改制。积极推进广告企业实施战略上整合、策略上联盟,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从人才、资源、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横向联合和专业协作,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提高广告企业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5.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它广告企业或者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广告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6.加大对广告产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推动地方广告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广告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和整体水平。加大对公益广告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鼓励和支持广告经营企业调整和改善广告经营结构,提升广告品质。
7.拓宽广告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发展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探索开展广告企业股权质押、债权质押、动产抵押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帮助广告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酒泉依法开办广告企业,外资广告公司兼并、控股我市广告企业设立新的广告公司,可不受经营年限限制。
8.落实用地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城市用地结构,逐步增加服务业用地比例,对于广告企业用地在报批及供地上设立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办理。继续调整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逐步实现广告业企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基本同价。
9.保护广告产业知识产权。引导广告经营主体注册服务商标,支持优秀龙头企业认定驰、著名商标,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鼓励广告企业增加创新研发投入,依法保护广告企业的创新研发智力劳动成果。重视和加强对广告企业商标的保护,以及对广告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大对侵犯广告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10.提升服务企业品牌能力。积极培育市场调研、市场营销、品牌策划、品牌管理等广告相关辅助行业,提高广告业的品牌策划、包装、推广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导我市企业制定和实施广告战略,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广告产业提供全面宣传企业文化,塑造产品品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建立广告企业与客户的联合开发市场机制,以优质服务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不断提高其企业形象和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11.支持广告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具有广告经营优势的传统媒体整合广告资源,创新经营模式,拓展服务领域,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建设一批竞争力强、诚信度好的综合性传媒集团;支持本土广告企业、媒体为新能源装备制造、旅游、机械、有色、石化、食品等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实现深度合作,互利共赢;引导本土中小广告企业走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之路,打造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广告龙头企业。
12.拓展优势行业广告领域。依托我市新能源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等优势产业,培育与广告紧密相关的信息咨询、市场调查、公共关系、营销策划、品牌管理、形象设计等领域,形成“大广告”的合作经营模式,发挥支柱产业领域的广告服务优势。
13.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按照《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好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批关。加大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景观,促进我市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
14.加强广告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严格规范广告制作、发布行为,严厉打击和查处虚假宣传和广告欺诈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防范体系,推进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广告业发展环境。
15.健全诚信经营评价体系。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与合同履约经营行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建立诚信经营数据库,定期进行诚信度测评;实行失信惩戒及市场退出机制,提升行业诚信度。
16.培育广告精英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广告从业人员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级广告人才。鼓励广告企业接收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实习。
17.强化广告行业组织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要求,支持全市广告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等功能作用,引导广告业规范、健康发展。
18.加强广告业对外开放与交流。加强与国内、国际广告业的交流合作,把参与国内、国际广告市场竞争,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我市驰名品牌、提升我市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广告产业链。引导具有广告业务的商家,投资我市广告业。组织本市广告业精英参加省级、国家级广告活动。
19.提升服务广告业效能。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积极推进广告产业园建设,对创办创意产业园和加入创意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享受其他文化创意企业优惠政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优惠的扶持政策,扶持广告创意产业园发展。
20.加强组织引导。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指导和协调广告业发展和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组织落实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共同推动广告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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