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商务局关于酒泉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商务局关于酒泉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酒政办发〔2010〕17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商务局关于酒泉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172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酒泉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酒泉市商务局
(2010年8月30日)
为加强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商务厅关于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定点屠宰厂(场)26家。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1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13家,家禽定点屠宰厂(场)2家。具体分布区域为:肃州区5家(生猪1家、牛羊3家、家禽1家),玉门市5家(生猪2家、牛羊3家),瓜州县4家(生猪2家、牛羊2家),敦煌市8家(生猪5家、牛羊2家、家禽1家),金塔县3家(生猪1家、牛羊2家),阿克塞县1家(牛羊)。发展现状为:11家生猪屠宰厂有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生产线的5家,手工屠宰的6家。13家牛羊屠宰厂有机械化生产线的3家,其余全部为手工屠宰。家禽屠宰2家均为机械化生产。总体看,我市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还不高,企业规模小、数量偏多,布局不尽合理,屠宰技术水平高低悬殊,肉品质量安全还难以保证。因此,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需要对我市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必要的整顿和规范,并进一步完善发展规划,以确保肉品消费市场供应和规范安全生产。
二、规划目标
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动企业升级等措施,在对原有屠宰场进行整合撤并、改造提升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措施,到2011年,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提高屠宰行业机械化水平,建立起与畜禽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体系。适时在全市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开展肉品深加工业务,建立肉品配送服务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设置原则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经济发展形势、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无害化处理等要求,科学制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整合资源、适当集中。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控制总量、适当集中,整合现有屠宰厂(场)与兼并小型屠宰场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用地,应符合本地区的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有利流通、方便群众。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要求且有改造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向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对交通不便的乡镇,要鼓励并提倡周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完善畜禽产品流通体系,方便群众消费。
(四)以人为本、保护环境。规划设点要避开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不适合设点的地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规划设点的屠宰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在厂(场)址四周卫生防护距离内,严禁新建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四、设置要求
(一)肃州、敦煌、玉门、瓜州、金塔5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设置生猪、牛羊、家禽屠宰厂(场)各一个。肃北、阿克塞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个牛羊屠宰或综合性屠宰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达到《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城区生猪屠宰厂设置要符合《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要求,设施设备应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A级以上标准,牛羊和家禽屠宰场要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及《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要求。清真牛羊及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还应符合清真习俗。
(二)各县(市、区)城区中心半径40公里以内的乡镇不设畜禽定点屠宰场,由城区定点屠宰厂通过设置放心肉批发点、放心肉销售专柜等形式,扩大对周边乡镇的肉品配送服务半径,满足周边地区放心肉的消费需求。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也不设定点屠宰场或小型屠宰场点。
(三)远离县(市、区)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或牛羊)定点屠宰厂(场);鼓励并提倡交通便利、人口比较密集的毗邻乡镇以片区的形式设置定点屠宰场,整合屠宰资源,提升社会经济效益。远离县(市、区)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乡镇、工矿企业,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小型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畜禽产品仅限当地供应。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应符合卫生、环保、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有独立的待宰、病畜隔离圈和屠宰间;屠宰车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其墙面、地面采用不渗水材料;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病害肉处理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消毒药品;屠宰车间要有麻电、烫池、吊挂和可装头蹄下水的容器等设施设备。
五、规划实施
(一)明确职责。本规划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抓好督促落实,市农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抓紧调整区域内具体的布点规划和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厂(场)。按照本设置规划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商务、农牧、环保等部门,对本地区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1.符合《条例》、《办法》所规定条件和本设置规划方案要求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各县(市、区)商务局上报市商务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换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2.不符合《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进行升级整顿改造,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上报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3.对超出本设置规划布点数量要求的屠宰场(点),逐步通过兼并、购买、重组、撤并等方式促其整合或关停。原则上各县(市、区)超出设置规划布点数量要求的屠宰场(点),应在2011年底前全部关闭。
(三)严格规范屠宰厂(场)建设。今后,凡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厂的单位或个人,应报县(市、区)商务局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方能批准开工建设。新建屠宰厂(场)和原有屠宰厂(场)迁建、改扩建应达到《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到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本设置规划。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整合屠宰加工行业资源,支持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切实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对因实施规划被压缩整合的现有屠宰厂(场),要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强化监管,净化市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畜禽屠宰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禁违规建设畜禽屠宰(厂)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的非法屠宰点。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销售的肉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质量优、信誉好的肉品扩大流通,满足消费需求。进一步强化屠宰市场监管,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协调、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畜禽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畜禽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畜禽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农牧、环保、卫生监督、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同配合做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划实施后,2007年制定的规划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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