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天政办发〔2015〕98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企业:
《天水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天水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应急工作体系,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把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3.2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建立市、县区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事故处置体系。
1.3.3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应对事故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3.4坚持依靠科技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水市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和周边因危险化学品泄漏、企事业单位污染事故排放、疫情暴发、人为投毒破坏等导致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对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严重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5事件分级
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5.1特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源地,并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
1.5.2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源地,并影响饮用水安全的。
1.5.3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源地,并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
1.5.4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天水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天水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畜牧局、市自来水公司、市消防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非常设)。
2.1.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市政府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联系;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专家咨询组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环保、水务、安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是市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3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对污染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市消防支队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害程度,做好符合救援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作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市自来水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处理措施;采取药水中和、净化污染,加大投氯量和净水剂用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的有机污染物等必要处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组织提供群众紧急疏散的交通工具、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事故的救援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信息数据库。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水污染引起的较大以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现场抢救气象信息提供、发布等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发生鱼类污染中毒事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对渔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恢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水体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饮用水的安全。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维护警戒区域治安秩序等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2.4应急队伍
2.4.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保(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环境监测)、水务、卫生防疫、消防和自来水供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4.2主要职责: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开展救治病人,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分析,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来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形成调查意见,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明确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我市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3.2信息报告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接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对初步判明为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对初步判明为重大及特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必要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相关市区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小受害范围。
3.3事故预警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并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发生污染事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一般(Ⅳ级)污染事故,启动县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较大(Ⅲ级)污染事故,启动市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重大(Ⅱ级)污染事故,启动省级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特别重大(I级)事件,启动国家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污染事故的处置
4.2.1发生重大及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情况下,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应申请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援助,在做好应对一般和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同时,配合协助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重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措工作。
4.2.2较大及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向当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费用,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事发地人民政府接报或得知情况后,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的指挥下,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区域,治理污染物,按照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信息及时研判后,向本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4.3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4.3.1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市(县、区)政府有关领导、处置工作有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由分管副市长及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4.3.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市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污染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4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任务
综合协调组,负责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要职责是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
应急监测组,负责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环保局分管局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应急监测。
事件调查组,负责人为市环保局分管局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引发污染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件责任的认定。
应急处置组,负责人为市环保局分管局领导,主要职责是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负责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
医疗救护组,负责人为市卫计委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负责人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负责人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负责人为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负责人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咨询组,负责人为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5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助同级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
5.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包括核、化学污染),由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3应急终止后评估
5.3.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3.2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市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级常设机构,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
6.2应急队伍建设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等级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处置的技能。
6.3日常防范
市环保局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市自来水公司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取水点的巡查,严格作好水厂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卫计委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市水务局协同相关部门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市交通运输局在公路段经过的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牌。
7附则
7.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各县区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县区配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天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天水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
天水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联系方式一览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值班电话
市政府应急办
戴刚
15097288299
8212456
市政府新闻办
赵育如
18909381100
8296683
市公安局
郭磊
18294253028
8312105
市民政局
杨潇
13993869976
8213074
市财政局
杨德权
13893890920
8212978
市建设局
李亚龙
8217792
8210474
市交通运输局
张爱军
13993808967
8212090
市水务局
李国霞
15730930600
8214530
市卫计委
杜维成
18709387777
8214910
市安监局
冯东开
18919228811
8623915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唐宇宏
13830820116
8527659
市气象局
朱拥军
18919386226
8384461
市畜牧局
尹首奎
15193869220
8214260
市自来水公司
程继军
13993808819
8234909
市消防支队
李建刚
18293806966
8312800
秦州区人民政府
段君毅
13993881866
4993154
麦积区人民政府
汪彦军
13830845140
2615626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李毅
13893858512
7817522
清水县人民政府
傅志琦
18809381288
7154866
秦安县人民政府
蔡永祥
13893863258
6522339
甘谷县人民政府
李文定
13893831308
5621507
武山县人民政府
付新全
139938411681
3429561
天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并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切实提升区域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4.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1.4.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公众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参与、监督作用,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重点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天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1.1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和县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指挥长: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员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天水电力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2.1.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信息;配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工作;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承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专家咨询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3监测预报组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境监测站、气象局成立监测预报组,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测、预警、预报等工作,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4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公安、监察、发改、工信、环保、建设、交通、国土、教育、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污染减排措施(工业、扬尘、燃煤、机动车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未落实应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的,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2.5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广电、环保、气象、卫计、教育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2.6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大气污染源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开发区废气排放企业应急措施的落实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负责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政策、法规。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对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防止秸杆焚烧的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负责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协同发改部门开展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等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事件接报和报告、应急监测、重污染天气调查,确定重污染天气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后期评估工作;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负责协助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对重污染天气,组织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开展预警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的应急演练、信息发布、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我市相关规划、计划;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负责提升燃油品质,做好优质煤的储备;严格控制“两高”行业项目的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协同工信委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等措施的落实。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重污染天气保护性措施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重污染天气地区保护性措施的落实。
市科技局:负责开展大气特征污染源分析研究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发并推广重污染天气治理先进实用技术。
市工信委:负责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企业节能降耗和技术改造升级、行业准入相关制度;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装备和产品;推广高效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应用;负责工业企业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改造、替代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其他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改造、替代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等措施的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报废机动车淘汰,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我市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交通管制等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预警、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未严格履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上级重污染天气防治专项资金,筹集安排本级重污染天气防治专项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项目施工、堆场、道路以及运渣车辆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集中供热、城市道路交通等工程建设,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施工场地扬尘监管及城市绿化;协同工信部门负责各类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改造、替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建设及日常维护过程中扬尘控制;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加强老旧报废营运车辆更新;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营运类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市气象局:负责特殊气象条件下天气的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将预测到的静风、逆温等极端不利天气信息通报环保部门。
市农业局:组织开展全市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负责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措施;负责在重污染天气状态下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全面防止秸杆焚烧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控制劣质煤的销售和使用。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负责组织因重污染天气引起的患者医疗救助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油品、燃煤质量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执行乘用车燃油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
天水电力公司: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做出停、限电等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障本行政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具体落实;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水泥、火电等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和诊疗器械及药品储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预警响应能力。
3监测与会商
3.1监测
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根据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3会商
监测预报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制度,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或将达到重污染指标时,及时向气象部门通报。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72小时可能出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测部门通报,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日上午10︰00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当日11:00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应实时会商。
4预警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4.1.1蓝色预警:当两个以上连片县(区)出现或将出现200<AQI≤300且连续48小时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24小时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4.1.2黄色预警:当两个以上连片县(区)出现或将出现200<AQI<500且连续72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且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连续48小时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4.1.3橙色预警:当两个以上连片县(区)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连续72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4.1.4红色预警:当两个以上连片县(区)出现或将出现AQI≥500且24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4.2预警发布程序与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将预警发布建议报送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发布。
4.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4.4预警解除
监测预报组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结合监测预报信息,对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发展趋势进行会商,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送预警解除建议,市级预警解除信息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4.5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由各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4.5.1蓝色、黄色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4.5.2橙色、红色预警措施: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当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自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采取应对措施。
5.2响应程序
5.2.1当县区发生蓝色、黄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时,由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自行启动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2当单个县(区)出现橙色、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或两个以上连片县(区)出现蓝色、黄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时,在县(区)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5.3应急监测
应急响应启动后,环保部门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信息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响应措施
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应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4.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健康提示信息,提醒公众特别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防护。
建议性应急措施: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5.4.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健康提示信息,提醒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制性应急措施:
(1)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内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2)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加强污染治理、停产限产等措施。
(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加强扬尘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4)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5.4.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健康提示信息,提醒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强制性应急措施:
(1)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运车辆、拖拉机通行。根据机动车尾气对本地空气污染影响程度,实行交通管制,有选择地进行机动车限行。
(2)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加强污染治设施、停产限产等措施。
(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4)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5.4.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强制性应急措施:
(1)实行交通管制。市主城区实行非营运客车实行交通管制。(例如:单双号限行、尾号限行等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车、拖拉机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2)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加强污染治设施、停产限产等措施。
(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
(4)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5.5应急响应措施补充说明
(1)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煤电、水泥、集中供热、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
(3)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空气污染状况执行。
(5)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实施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
(6)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7)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各县区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辖区实际情况的应急响应措施,并根据大气污染源清单,科学制定在采取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名单,落实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5.6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事故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5.7信息报送
市(县区)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重污染天气信息初报报送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之后每日16︰00前报送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已采取的响应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响应措施效果评估、应对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等。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每日15︰00前将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8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5.9应急终止
根据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及气象条件,经专家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影响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
6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应急保障
7.1资源保障
环保部门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的科技水平。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重污染天气专家队伍建设,指派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按照环境质量新标准要求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充分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4其他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运用各种形式,将重污染天气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同时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8宣传、培训与演练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救助常识普及,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天水市实际,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根据指数将大气污染分为:中度污染(AQI为151~200)、重度污染(AQI为201~300)、严重污染(AQI为301~500)和极重污染(AQI大于500)。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各县区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修订)本县区配套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天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天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
2.天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
3.天水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
http://www.tianshui.gov.cn/News/get/tzbf/2015/1130/1511301135114HEI72AJ1J2J9A526J6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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