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消防安全工作约谈督办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消防安全工作约谈督办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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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消防安全工作约谈督办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3〕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消防安全工作约谈督办制度》业经十一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3日
惠州市消防安全工作约谈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消防监管责任的落实,完善我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工作约谈督办,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完成重大消防专项工作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对下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并视情况进行专项督办,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其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提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意见和措施。
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约谈督办制度不替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有关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行约谈督办制度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督办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市有关单位(包括中央或省驻惠生产经营单位、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约谈,并实施专项督办。
(二)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并实施专项督办。
(三)如有必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可直接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并视情况实施专项督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根据情况实施专项督办:
(一)发生3人以上死亡、较大以上损失(1000万元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县(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区)长、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该单位所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和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列入重点整治范围的单位(行业)发生火灾,或连续2年发生2次以上同类生产性火灾事故的,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任务或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不力的,县(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区)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接受约谈。
(四)重大消防专项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经上级机关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县(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区)长接受约谈。
(五)县(区)政府1年内第2次被约谈,或因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发生行业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县(区)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视情况确定约谈对象。
第六条约谈督办由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邀请政府督查办、公安、监察、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约谈小组,并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项督办小组。
被约谈人是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约谈小组组长。
被约谈人是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市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约谈小组组长。
被约谈人是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七条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火灾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火灾事故防范措施和承诺。
(二)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的约谈。重点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消防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约谈。听取被约谈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包括针对该项工作的消防组织机构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说明。
第八条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约谈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长主持,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约谈准备。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约谈申请,经同意后,向被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及原因、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召开约谈会。约谈小组成员按约谈内容进行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约谈小组应在约谈会上对被约谈人进行消防法律法规教育,有效提高被约谈人消防安全意识。
(三)形成约谈文件。约谈小组根据约谈会议内容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四)落实反馈。约谈后,市、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约谈备忘录或约谈纪要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被约谈人应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约谈后15日内以本单位的名义书面报告组织约谈的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督办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上级要求、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决议、决定和有关领导的批示,由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拟定督办工作要点,对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下发《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督办事由、责任领导、主办人员、协办人员及责任人、办理标准、完成时间及进度等。
(二)督办实施。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督办小组,将《督办通知书》送交责任单位,并根据督办工作的重要性和时效性,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同时进行整改指导。
(三)报告反馈。责任单位按照《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完成的工作,如实上报工作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工作,说明原因,提出限期改正措施。
(四)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第十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被约谈人未落实约谈事项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追究被约谈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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