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2013〕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十一届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境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工作,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水平,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四)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4个等级。不同的地质灾害等级对应我市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如下:

1.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属于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特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的目标。

1.发生突发性特大型地质灾害,市政府迅速上报省政府,并全力配合做好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突发性大、中型地质灾害,市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请求省有关部门帮助、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突发性小型地质灾害由所在县、区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配合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大、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惠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安监局、气象局,惠州供电局,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驻惠地质队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惠州军分区迅速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各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险情,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程度,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按规定提请启动本预案;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可参照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配合省政府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大、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协调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指导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险情信息和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惠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惠部队、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会商,联合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加强灾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组织有关县、区气象局为本级提供气象服务。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和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灾;在紧急情况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避险疏散,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交通疏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专项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县、区级财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和报告灾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灾情损失的评估,对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城乡房屋建筑的险情排查、监测工作,指导受影响房屋消除安全隐患的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和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协调铁路办做好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和医院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市教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校附近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提供就近的躲避场所。

驻惠地质队: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参与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灾后恢复重建选址评估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各县、区政府参照市的做法,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区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应急专家组与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专家组负责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研究分析灾情和发展趋势,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参照市的做法,相应成立突发地质灾害专家组,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预警。

针对本市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测预警系统。

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市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市、县(区)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按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四个级别。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四级(蓝色):预计有一定风险将要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由同级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预报预警发布。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有关信息要立即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险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市、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直接报告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应急响应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急响应(一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市、县(区)政府配合省政府立即启动市、县(区)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区级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或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急响应(二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市、县(区)政府立即启动市、县(区)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应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同时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事态难以完全控制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紧急援助。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三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市、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急响应(四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区政府立即启动同级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应当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区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市、县(区)政府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一级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御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灾害隐患点所在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御与救灾演练,以提高应急专业队伍应急防御与救灾能力。

市、县(区)政府要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物资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充分利用现代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可依托专业技术队伍,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四)宣传与培训。

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广泛开展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御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使参与救灾抢险人员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工作有序,处置高效。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六)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六、责任与奖励

(一)奖励。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二)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预案如因机构调整等导致隶属关系和职能部门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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