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和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汕府办[2011]67号
颁布日期:2011-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扶持和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汕府办[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汪洋书记提出的汕尾要“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的指示精神和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实现“五年大变化”和“全面砍掉落后尾巴”目标,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工业企业发展,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工业生产单位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称“规模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管理,进一步扩大规模以上工业总量,培植税源,扩大税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规模企业发展

1、新增民营规模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奖励:

对当年投产新增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规模以下工业生产单位新列入规模企业,当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35%以上45%以下的,属地方库收入部分按其增量的30%给予奖励;当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45%以上55%以下的,按其增量的40%给予奖励;当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55%以上的,按其增量的50%给予奖励。

2、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加大财政资金对规模企业的奖励扶持

为进一步促进规模企业发展,市政府设立当年新增规模企业奖:

1、当年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每家奖励4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每家奖励5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每家奖励8万元。

2、对原规模以下工业生产单位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管理的,完成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每家奖励3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每家奖励4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每家奖励6万元。

三、对获奖规模企业的认定及资金拨付

1、对规模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各付50%共同负担。

2、对当年享受税收奖励的新增规模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依据,各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奖励资金于次年4月底前由收益财政拨付给该企业。

3、对当年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新增规模企业,须经市统计、经信部门核准,其扶持资金属市财政负担的50%部分由市财政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配足资金总额后再拨给获奖企业。

4、对获得税收奖励或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提供当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5、奖励、扶持资金用途。主要用于企业转型升级、增资扩产、技改挖潜、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和创名牌等。

6、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拟定三年,即2011年至2013年,之前有关奖励规定作废。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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