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深圳市卫生局文号:深卫规〔2009〕2号
颁布日期:2009-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卫规〔2009〕2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为了进一步扩大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规模,规范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我局根据《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7〕5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我市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应执行本标准。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中医坐堂医诊所是经营中药的药品零售药店设置的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中医坐堂医诊所应通过“望、闻、问、切”及辨证施治开展诊疗活动,合理使用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亦可使用针灸、推拿、拔火罐等中医传统治疗方法,但不得使用西药,不得开展手术和注射治疗。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药品零售药店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二、中医坐堂医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的距离不少于500米。中医坐堂医诊所应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诊疗区域与药品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诊室和候诊室,中药饮片营业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诊室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环境温馨。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味。

四、诊室应配备诊台、诊床、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污物桶、空气消毒设施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和器具。

五、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应取得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六、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七、制定人员岗位制度、转诊制度、登记报告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医疗保健常规及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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