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定期健康体检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定期健康体检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进一步提升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营造关爱重点优抚对象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决定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免费定期健康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人员范围

健康体检人员范围:各区、市、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二、建立免费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一是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二是所需经费由区、市、县财政承担;三是由各区、市、县卫生部门负责指定医疗机构为重点优抚对象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肝功能+表抗、肾功能、血脂、血糖、腹部B超(肝、脾、胰、肾、男性另加前列腺)、胸透,女性另加妇科检查、妇科涂片。

三、实施时间

从2011年起,对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健康体检工作。今后,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2011年的体检工作务必在12月31日前完成。

四、督促检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民政、财政、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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