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2〕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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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1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7日第9次州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黔东南州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全州对外贸易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外经贸服务,帮助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实现全州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关于研究全州外贸进出口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黔东南府专议〔2012〕31号精神,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设立黔东南州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条自2013年起,州级财政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外贸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今后每年根据上年度外贸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鼓励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扩大进出口规模、培育外贸进出口企业、引导企业创立出口品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外经贸服务业务、培训外贸企业人才等促进全州外贸企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结余资金,可留待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三条凡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备案登记),合法诚信经营的各类进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章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鼓励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扩大进出口规模
1.对实现直接出口零突破或当年直接进出口额在5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人民币奖励;
2.当年直接进出口额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奖励;
3.当年直接进出口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8万元人民币奖励;
4.当年直接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
5.当年直接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5万元人民币奖励。
其中:对我州高新技术产业以及茶叶、蔬菜等特色农产品出口基地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型示范出口基地认定,且当年直接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补助。
第五条为培育外贸进出口企业,鼓励主管部门帮助企业积极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第六条鼓励进出口企业参加国内重要商品(产品)展销会
对参加由州商务局、州贸促支会组织或认可的国内各种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按每次实际支付展位费(1-2个标准展位)的50%和人员经费(1-2人)每人1000元补助。
第七条引导企业创立出口品牌
凡获得贵州省重点支持出口名牌商品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获得州重点支持出口名牌商品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外经贸服务业务
鼓励州内行业协会开展外经贸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代办进出口手续等服务,对取得一定成效的中介服务机构(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开展外经贸业务培训的中介服务机构,除帮助申报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支持外,另一次性按参加培训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培训经费。
第九条加大外贸企业人才的培训力度
对企业派员参加各类外销员、单证员、报关员、出口退税办税员等业务培训,取得一定成效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十条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对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软硬件设备购置等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
第十一条组织企业外出参展、经贸洽谈、考察学习等。
第十二条其它有利于外经贸发展的项目支持。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申报时间
资金拨付申报时间每半年一次,即每年7月份和次年元月份。
第十四条资金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海关出口数据证明;
2.参加各种展销会材料:包括组织单位文件通知、展位费收据、交通费、食、宿费凭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半年会计报表或年度会计报表(年度报表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资金拨付申请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按一式二份分别报送黔东南州商务局和黔东南州财政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州商务局定期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州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州财政局会同州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不得阻碍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追回专项资金、五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黔东南府办发〔2012〕174号附件.doc】
http://www.qdn.gov.cn/Gk_neirong.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196916&wbtreeid=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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