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政府关于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仁市政府关于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快推进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工作,统筹解决城乡就业问题,充分发挥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扶持百万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1〕3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外出务工人员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涌现的新型劳动大军,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有利于积累农村人力资本,有效解决农村建设人才和本地企业劳动力资源匮乏问题,为农村的建设发展提供丰富的人力资本,有利于提高农村的产业效能和开辟一些新的产业,还有利于缓解诸如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等一些当前农村突出的民生和社会问题。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必然带动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积聚,带来现代化的发展观念,推动本地城镇化建设进程和产业集聚发展,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业推动发展、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加快致富”的思路,本着“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从产业发展、政策落实、基础设施改善、创业项目引导、资金扶持、金融支持、技能培训、舆论宣传等方面,着力抓好政策扶持、配套服务、优化创业就业环境等工作,确保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有项目、就业有岗位、致富有路子、发展有保障”。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扶持12万名以上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生力军。

三、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城乡就业政策一体化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制度和体系,把支持城市居民创业的优惠政策延伸到农村、覆盖到农民。对进城务工达到6个月以上,并在就业部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同等享受城镇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的相关就业政策。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同等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出务工的返乡人员均可进入。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允许自主创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将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实行6个月试营业期,试营业期间可以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实行工商免费扶持政策

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免予工商登记。

(四)实行税收减免扶持政策

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的所得税按规定实行优惠政策。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同时对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执行按月20000元、按次500元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新增岗位当年实际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生产经营中因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实行即报即批,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报请批准后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各项优惠政策若有重叠,则按最优的一项执行。

(五)实行社保补贴扶持政策

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以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补贴期限除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从事个体经营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按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以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补贴期限除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市内企业吸纳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就业并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应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享受缴费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主创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场地证明等,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六)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力度

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方式,尽可能降低反担保门槛。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额度可达10万元;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额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担保。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符合微利项目规定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七)加大财政支持创业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安排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推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业场租费用补贴、创业补贴、创业人员培训、表彰创业先进个人与企业等各项促进外出务工人员创业就业工作的支出,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3500元的创业补贴。认真落实“三个15万元”政策,对符合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按时足额兑现政策。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扶持更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力度,提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创业就业能力。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并对培训合格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鼓励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参加高技能、高层次培训,按照培训政策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九)统筹规划创业用地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返乡创业用地。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园区建设,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企业进入园区,各区县至少创办1个以上的创业孵化园区或创业基地,让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有场所、发展有平台。加大土地流转工作力度,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提供用地保障;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进入各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带等进行创业。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符合城乡规划、环保、安全、卫生、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依法建设生产用房。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妥善解决其规模用地问题。

(十)加大创业服务力度

改善行政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等行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基层就业与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健全和完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服务体系,为返乡人员提供创业就业优质高效的一条龙服务。在国家和省、市现有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下,逐步将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来源以及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内工作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土地流转收益。加大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严肃查处损害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区县要加快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不断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向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聚集,形成产业集群,使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成为推动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的主战场、主阵地。各区县要在各工业园区设立咨询服务平台,明确专人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就业信息、咨询电话和邮箱。

(十一)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放宽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在城镇落户条件,凡本省户籍农业人口,在城镇有相对固定住所或投靠亲属的,可办理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将外出务工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外出务工返乡就业创业人员中的生活困难人员,符合城乡居民低保条件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因患病治疗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城乡医疗救助。支持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实施“圆梦行动”、“助学工程”,对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子女教育提供帮助。为切实保障外出务工返乡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部门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诉。贫困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子女考取二本及以上院校,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补助资金。开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运输车辆检验、办牌办证、注册登记以及创办企业和消防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成立专门机构,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提供一个倾诉、交流、维权的平台。建立“外出务工返乡人员专门档案”,由专门机构收集就业信息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四、切实加强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工作,将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主要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督查考核。要制定促进创业就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环境,积极推动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工作的全面发展。各区县要由党委副书记或政府分管副区县长牵头,明确专人,分解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良好局面。要明确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为工作协调机构,将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作为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的工作窗口,加强工作力量,保证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积极开展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创业指导和协调。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信息集聚平台作用,对回乡创业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农委、畜牧、扶贫、林业、工信、教育、住建、国土、财政、商粮、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发放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指南,举办优秀创业企业评选表彰以及开展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之星、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和方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宣传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表彰在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增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创业意识,激发创业热情,努力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争先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激励机制

各区县要预算安排创业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贷款的贴息和补贴,以及对吸纳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就业的企业和优秀的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进行奖励等,提高企业吸纳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就业和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对于用工超过50人、每年上缴税收超过10万元,从事种植业达到300亩以上或带动扶持当地农户100户以上,从事养殖业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或带动扶持当地农户100户以上,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返乡创业人员和企业,分别给予1万至3万元的奖励(奖励办法及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强化督促检查

建立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定期统计、调查、通报制度,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作为衡量促进创业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市、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督查力度,检查政策落实情况,要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成绩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高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凡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立即曝光,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吃、拿、卡、要”、“推、拖、冷、横”的,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务必使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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