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字〔2016〕1号
颁布日期:2016-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6〕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沧州市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加快项目落地,创优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是指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资源聚集优势和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优势,整合涉及企业设立和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依托政务服务中心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实行企业设立“一照一码”和建设项目“一窗对外、分散审核、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模式,创建项目落地全过程的跨部门、跨层级协调推进机制。

第三条市级行政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开放系统端口,及时将与项目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推送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审批机关之间相关审批数据的共享共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本级所有企业设立和依规应由市本级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市本级预审转报建设项目。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联合审批管理办法。

保密项目审批、项目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和有专门规定的涉及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审批流程

第五条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审批分为注册登记、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管办)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企业设立(与工商局协同办公)综合窗口和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分别负责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的一次性告知、接件、分送、补正、组织联审联办和发证工作,相关审批和服务部门按照审批流程具体负责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做到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分流办件、集中联合审批、全程代办服务。

第六条注册登记阶段(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不含行业准入许可事项办理时间)

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由企业设立综合窗口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工商部门1个工作日内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的基本信息。工商部门在核准登记后,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通过全省综合登记业务系统平台共享给质监、税务部门,实现数据交换、信息互认。

涉及行业准入许可事项的,由企业设立综合窗口协助企业按工作流程办理。

第七条项目立项阶段(办理时间为17个工作日,不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监部门审查时间30日)

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协助项目单位按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规定,依据项目需要,办理前置中介服务事项。

项目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申报材料备妥,网上提交立项联合审批申请后,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即时启动联合审批,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同步审查。各审批部门接件后,分别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

发改部门按如下分类办理。?审批类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3个工作日内(不含特别程序20个工作日)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政府投资项目直接下达投资计划,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核准类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7个工作日和特别程序20个工作日)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ƒ备案类项目,在1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20个工作日)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其他部门同步办理。国安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批。水务部门3个工作日(需听证的,不含听证日期)内完成取水许可审批。环保部门5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15个工作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或2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10个工作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监部门在30日内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1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规划部门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具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审批结束后各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网上反馈并将书面文件移送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将审批结果统一向申请人反馈。

第八条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时间为6个工作日,不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监部门审查时间20个工作日)

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5个工作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两个阶段。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指导项目单位准备规划阶段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提交编制深度达到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并通过市规划部门评审或根据规划要求完成修改后,向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提交设计辅导申请。建设项目综合窗口组织初步设计联合告知,向项目单位提供相关技术参数。项目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后将相关材料网上提交,综合窗口按照关联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各相关审批窗口。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审批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以下审查:规划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发改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不含特别程序20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计划下达。消防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相关意见。人防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提供人防设计要求。气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含特别程序7个工作日)。地震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不含特别程序3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内完成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的审批(不含特别程序3个工作日)。文化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国安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教育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方案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协议审核。城管部门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安监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水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节水措施方案审查。以上审查合格的,网上分别出具审核意见;审查不合格的,网上出具整改意见。所有审批部门在承诺的时间内网上反馈审批信息并将书面文件移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反馈。

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规划部门窗口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以上材料交由建设项目综合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不含住建局现场踏勘时间)

招投标完成后,项目单位备妥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提交,综合窗口按照关联将申请材料推送至住建部门、消防部门等有关窗口,同步办理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民用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等事项,以上事项除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外2个工作日办结。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项目,消防部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告知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告知书》。项目单位有关材料审查合格后,住建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属于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达到预售条件、材料齐全后,住建部门2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环节所有审批部门在承诺的时间内网上反馈审批信息并将书面文件移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将审批结果统一送达申请人。

为方便企业办事,本阶段提供“一窗收费、一站式减免”服务,申请人也可自愿选择在其他阶段交费。由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和相关银行协助住建部门一窗收缴墙改基金、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协助水务部门一窗收缴水资源费,协助发改部门征收散装水泥资金。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自建人防工程、政府投资工程等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的项目,实行“一站式减免”服务,有减免依据的,住建部门直接减免;需要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接到申请后,协调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统一报请市政府批复。

第十条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不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安监部门验收时间2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供电验收、供气验收、供暖验收,报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将材料备妥后,网上提交申请,综合窗口按照关联将申请材料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市政管办组织相关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涉及事项的验收工作:①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②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及移交,③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建设条件验收,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⑦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⑧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抗震设防竣工验收,?取水许可审批(取水工程验收环节),?节水设施验收,?小区配套教育设施验收、移交。另外,安监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2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联合验收原则上由市政管办统一通知部署,各单位统一限时办结。相关验收合格后,住建部门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动产登记部门5日内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注册账号进行申报,由审批平台赋予项目代码,项目代码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应最大限度通过网上平台接收和发送项目审批相关材料,减少群众跑办次数。

第十三条一窗对外,指综合窗口负责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统一接件、统一编码、信息推送、综合协调、集中反馈等工作,相关审批部门不再重复接受申请。

申请人网上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审批时,按照“一表制”申报、“一号制”管理的要求,由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企业设立综合受理告知单》或《建设项目审批手册》,综合窗口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内容,列明材料清单,并对审批要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全的进行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材料齐全、符合基本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各审批部门进行要件审查后,统一时间向综合窗口反馈。材料无问题的,由综合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纸质版材料,便于部门存档组卷。

审批窗口接件后,由窗口负责人在《企业设立转办单》、《建设项目转办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分散审核,指各审批窗口接到受理材料后,分散进行审批要件的实质性审查。

各审批窗口1个工作日完成实质性预审,并将预审需补齐补正的材料网上推送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转告(含电子邮件转告、短信转告)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不需要补齐补正。

审批要件预审期间,联审环节中部门内或部门间互为前置的申报材料,不列入补齐补正范围,部门内缺失材料自行补齐。跨部门缺失材料由综合窗口协助补齐。

第十五条同步审批,指政管办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设立或建设项目审批预审情况,按照“容缺预审”的模式进行联合审批。企业设立阶段,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审批,并启动相关行业准入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项目立项阶段,实行环评批复、用地预审、取水许可、项目报备、危险建设条件审查并行办理。规划许可阶段,申报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规划部门评审或者按要求完成修改后,市政管办组织开展施工图联审、规划许可联批,各相关部门同步开展专业设计、技术性审核和规划许可审批。施工许可阶段,招标完成后,同步办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等。竣工验收阶段,接到项目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市政管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第十六条限时办结,指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或转报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综合窗口,已转报省级的,一并抄送综合窗口。

不能按时办结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书面说明情况,并由综合窗口告知项目申请人延期办理。有“容缺预审”事项的,待材料补齐后再出具审批结果。

审批过程中因项目单位补齐补正原因流程挂起或需咨询、评估、听证、专家评审、专家论证、涉及代办服务、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其时间不计入部门办理时限。

各审批部门办结后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在《企业设立审批手册》或《建设项目审批手册》上记录相关审批情况,并纳入有关审批资料库。

综合窗口在复核应办事项和应交费用无误后,向申请人统一发放审批文件和证件,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配套改革措施

第十七条试行区域规划技术评估评审机制。

在试点园区试行区域规划技术评估评审,指在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各选择一个功能园区作为试点。依据园区规划组织编制涵盖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统一设置相关指标,经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区域(专业)规划管理要求。在管理要求范围内,入园项目可以简化相关评估评审工作,可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告知书直接办理相关审批;超过规定指标的项目,只对超出部分做深度评估报告。该试点工作由相应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和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开展成片连方出让土地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工作。土地熟化挂牌前,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有关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土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业评估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整体打包到土地出让条件。项目单位取得土地后,可以简化相关评估评审工作,依据上述评审结果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推行分期供地项目整体环境影响评价。已做整体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后期供地可以简化相关评估评审工作;对时间跨度较大、立项和环评手续早于土地成交确认书时间的,发改、环保部门出具先期审批文件继续有效的相关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依据。

第十八条在非区域性技术评价范围内,简化审批前置条件。

对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可研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评合一”,由发改部门在统一时间内委托相应中介机构分别做出评估报告,统一时间内出具结果,节约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县(市、区)级发改部门探索试行“三评合一”。

对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开发项目,环评登记一律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实行重点项目招投标平行作业。凡通过专家评审的市级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审批手续可同步办理。

第十九条加快培育中介市场。

对现有中介组织进行清理,择优选择中介服务公司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每类不少于3家,建设“中介服务超市”。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量化服务时限管理,推行服务承诺、一次告知,确保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合规合拍。

加强中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介机构执业信用档案,建立中介机构诚信评价制度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场准入等相挂钩,以诚信建设促服务提升。

第二十条全面推行重大项目“咨询阶段联合告知、审批阶段联审联办”二级推进模式和“初审确认、容缺预审、疑难会商、协助报批、网上联审”五大服务机制。

“联合告知”,指对已经确定建设地块和投资方向的重大项目,市政管办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必要时召开联合告知会。项目单位介绍情况,有关审批部门提出审批条件,并书面告知设计要求和所需材料清单,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做好材料准备。

“联审联办”,指对已基本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市政管办根据项目单位准备情况统一接收有关报件,及时召开联审联办会议,现场集中转办,有关窗口当场进行要件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根据联审联办会议纪要限时同步办理审批手续。

“初审确认”,指对土地取得主体明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土地转用征收处于上级待批阶段的项目,有关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单位与所在区签订的用地意向合同,对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核,并出具加盖审批专用章的初审意见书,申请人据此进行施工筹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土地转用征收批复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人可携带土地证和原审批意见,到综合窗口申办正式批准证书。

“容缺预审”,指对主体材料具备、缺少其他附件材料的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各审批部门采取边补正材料边预审的方式进行服务。

“疑难会商”,指对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政管办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重大事项统一报市政府研究。

“协助报批”,指对需报省、国家有关部门的事项,各相关部门积极协助申请人组织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网上联审”,指开展网上联合审批,实现网上申报,网上数据推送和审批部门间审批数据网上流转,提高审批效率,方便办事群众。

第五章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二十一条各审批部门都严格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选派业务骨干充实到审批业务科室,整体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并授权到位。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政府领导在政务服务中心主持召开调度会议。

第二十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建立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台账。工商、发改、规划、国土、住建部门是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审批相应阶段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他部门是相应阶段的配合部门,积极主动配合第一责任部门的工作。市政管办在其中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跟踪督办、电子监察、考核通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政管办监察机构,加强项目联合审批的效能监察。将第一责任部门主办情况、其他部门协办情况纳入效能监督范围,工作环节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行超时问责,失职追责,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服务低劣的,按程序报批后,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审批部门及派驻窗口的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释:

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需要审批,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在《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内的项目需要核准,除此之外投资额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备案。

附件:1、《沧州市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暂行)》总流

程图

2、企业注册阶段事项目录、流程图和办理事项详细情

况一览表

3、项目立项阶段各类项目事项目录、流程图和办理事

项详细情况一览表

4、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各类项目事项目录、流程图和办

理事项详细情况一览表

5、施工许可阶段各类项目事项目录、流程图和办理事

项详细情况一览表

6、竣工验收阶段各类项目事项目录、流程图和办理事

项详细情况一览表

http://zwgk.cangzhou.gov.cn/article5.jsp?infoId=46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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