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冀政办〔2010〕44号),更好地发挥特定区域对全市项目建设的窗口、示范和带动作用,现就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次全会、市纪委七届七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加快沧州发展这一主题,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特定区域的公共服务和自我管理能力,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为特定区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实施范围

(一)特定区域包括省级工业聚集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

(二)涉及放权单位包括(26个):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气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明确下放权限内容。由市审改办负责遵照“合法合理、重心下移、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省明确下发到特定区域100项行政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沧州市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同时,对编入以上《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特定区域将独立行使行政审批权,同时享有与所有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行政收费权、行政处罚权。

(二)制定部门文件,明确下放权限方式。市直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的26个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精神,立即起草本部门《关于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下放方式、下放后的审批流程和职能机构等,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把关且报市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办文件逐一印发。市直各有关部门在特定区域设有对口机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可通过调整内部管理权限的方式下放,明确对口机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职能机构;在特定区域没有对口机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可授权管辖特定区域的政府职能部门为特定区域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职能机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中涉及技术认定的,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有关开支由特定区域负责。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中需报市政府批准的由特定区域直接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时间进度。2011年8月20日前市直各有关部门制定完成《关于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2011年9月底前,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与特定区域行政审批职能机构签订《行政审批权限授权书》(授权书一式四份,市直有关部门、特定区域管委会、特定区域行政审批职能机构、市监察局各执一份)。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1年底前,将所有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与所辖特定区域对接到位。

(二)扎实推进集中受理和“三个一”行政审批运行模式。特定区域对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健全审批制度,确保高效廉洁运行。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在特定区域政务服务中心或管辖特定区域的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督导。推行“一口受理、一章审定、一费缴清”,审批运行模式。各管辖特定区域的县(市、区)政府都要为特定区域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强对特定区域行政审批监管。一是落实备案制度。特定区域审批结果要在3日内向市直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备案事项及备案方式列为市直有关部门《关于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内容之一。市直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审批备案要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特定区域行政审批职能机构提出整改建议并抄报市监察局。二是实行动态评估。每半年由市监察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审批人员业务素质、审批程序规范程度、群众诉求及整改建议落实情况等,评估结果进行通报。三是推行电子监察。配合即将推行的全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将特定区域的行政审批工作纳入政府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全程监管。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特定区域职能机构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意义,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本位主义、部门利益,保证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审改办要认真做好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落实责任,保证对接。一是所有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在特定区域必须落实到相应职能机构;二是特定区域相应职能机构对已下放的审批项目独立行使审批权,直接受理、审查、作出审批结论、出具审批证件;三是特定区域的职能机构对下放审批项目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各项监管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市直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不再办理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任何审批项目的审批及处罚等事项。

(三)严明纪律,强化问责。市监察局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督办工作。要在特定区域建立环境监测点,开通监督“直通车”,及时掌握群众反映的情况,对不认真落实《关于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问责,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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