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政办〔2011〕45号
颁布日期:2011-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11〕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三门峡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三门峡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1〕13号)和《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豫财建〔2011〕2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落实省、市安排部署,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以消除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隐患为目的,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完成全市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3000户。其中,卢氏县1300户,灵宝市500户,陕县500户,渑池县400户,义马市300户。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就地就近改造的原则。按照就地就近改造的原则,反对大拆大建。

4.公开、公平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方式和改造要求

(一)补助对象

具有三门峡市属常住农业户口,其生产、生活均在户口所在地,现住房屋(唯一住房)为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或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和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对象:1.通过扶贫搬迁,新建房已经满足居住,但目前仍有家庭成员居住危房的;2.已享受移民安置政策的回流移民;3.子女住房充裕且有供养能力,但父母仍居住在危房内的;4.2010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等组织完成危房改造的农户。

危房是指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助标准平均每户不低于6000元。各县(市)政府要在确保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贫困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需要。要根据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D级、C级危房改造数量和分类补助标准。农户新建房屋补助标准原则上每户不得突破15000元(含15000元)。

(三)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经定性鉴定属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也可采取置换方式解决,属于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分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建设。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乡级政府统筹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施工。置换方式即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收购本村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后,安排住房困难群众居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技术力量,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等因素,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用房,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改造资金大部分(50%以上)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或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其他贫困户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新建房屋要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采取集中连片建设改造方式的,要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时要在村庄规划指导下,将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三、时间安排

(一)2011年7月底前。做好宣传发动、组建机构、人员培训、政策研究等工作。完成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技术鉴定。

(二)8月10日前。所有县(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到农户,农村危房改造全面开工。

(三)11月20日前。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落实补助资金,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等工作。

(四)12月20日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证困难群众春节前入住。

(五)12月底前。开展检查验收、经验总结等工作,各县(市)政府要于2011年12月25日前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结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982683)。

四、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与现居住地一致的户籍(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2.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须提供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由村委会提供家庭收入证明);3.住房危险程度证明(提供住房整栋照片和局部危险部位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4.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有户主签字。

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其申请。

(二)村级评议。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见附件2),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乡级审核。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四)县级批准。县(市)政府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五)市级备案。县(市)政府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

(六)组织实施。县(市)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七)检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五、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的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和在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文件资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各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等情况以录入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没有及时完成农户纸质档案电子信息录入的县(市),视为没有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扶贫、残联、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三门峡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项目的规划、申报和督促检查工作;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整体规划;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并将危房改造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扶贫部门负责结合扶贫搬迁,优先考虑居住在危房的低保户、贫困户;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的危房改造和救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土地的调整和审批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实行计划下达到县、任务落实到县、资金拨付到县、目标和责任明确到县的“五到县”制度。市级政府负责编制市域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审批危房集中改造项目;县级政府负责编制县域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组织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安全和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实行县、乡、村一把手农村危房改造目标责任制。各县(市)要于2011年8月5日前将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同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二)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库区移民、生态移民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赠、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的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做到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质量与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的要限期整改;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县(市)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于每月的25日前将当地月度危房改造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以及下月改造计划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报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在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后,要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市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各县(市)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宣传报道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三门峡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略)

3.河南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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