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文号:鹤政发〔2012〕12号
颁布日期:2012-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鹤岗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明确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企业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一)定期听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情况、耕地保护情况、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组织领导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相关部门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阻力保证依法查处。

(三)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四)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查处乡(镇)、村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本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一)查处乡(镇)、村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现之日起或接到相关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二)制止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违法用地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制止,同时上报县(区)国土部门。

(三)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四)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监察员的监管作用,配合国土部门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土地监察信息网络。

第六条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辖区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案件和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整改;符合立案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三)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事实后,按本制度的职责划定,告知相关政府及部门落实相应责任。

(四)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动态巡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动态巡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及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

(五)根据需要可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查处;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行为人有逃匿或销毁证据可能的,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县(区)人民政府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七条市和县(区)监察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监察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定期报告本辖区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监察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三)对土地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违法当事人如需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第八条市和县(区)公安机关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二)积极配合参与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九条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或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需要查处的相关告知后,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不得办理或发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占用农用地开办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已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清理撤销。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企业不得为违法用地及建设通电、通水、通气。

第十条行政处罚完结后涉及的退出、没收、拆除等处罚事项,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落实本制度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由市和县(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监察部门或人事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未落实本制度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被通报批评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二)一年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因土地违法严重,被国家、省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重点督办案件的。

(四)因土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五)同一单位或个人一年内受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卫生局、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