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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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通知
鸡政办综〔2013〕4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和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以及衍生灾害损失,根据《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办法的通知》(鸡政办发〔2013〕72号)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市将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证单位
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
二、认证对象
(一)全市46个乡(镇),麻山区、梨树区(区乡合并);
(二)街道、村(社区);
(三)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三、目标任务
通过3年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整体水平和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处置能力。
2013年,启动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县(市)至少要有5个乡(镇)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各区至少要有1个乡(含麻山区、梨树区)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县(市)年内要在1—2个社区(村)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试点。
2014年,全市所有乡(镇)全部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开展街道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工作试点。
2015年,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的单位进一步规范管理和运行,对认证合格单位进行抽查的同时,开展街道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工作。
四、工作阶段
(一)2013年9月底前,县(市)、区政府完成申报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分别向县(市)、市气象局上报认证初审材料。
(二)2013年10月底前,县(市)、市气象局完成对所负责的申报单位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初步验收工作。
(三)2013年11月,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将组织人员对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的乡(镇)进行联合验收,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于金才(副市长)
副组长:左晖(市政府秘书长)
陈兴东(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蔡平荣(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刘国利(市气象局副局长)
李吉平(密山市副市长)
王景章(虎林市副市长
殷洪亮(鸡东县副县长)
齐明达(鸡冠区副区长)
徐春波(恒山区副区长)
李巍(滴道区副区长)
刘清国(城子河区副区长)
徐正飞(梨树区副区长)
杨旗(麻山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认证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及监督等具体工作事宜,主任由市气象局副局长刘国利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气象局。联系人:吴凤明,联系电话:2328772、13359894477,传真:235254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政府要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部署工作任务、规定完成时限、明确职责分工、做好认证申报计划,积极开展认证申报工作。
(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内容、程序及职责,按照《鸡西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办法》规定执行。
(三)县(市)、区政府要在9月3日前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具体负责人名单及认证申报计划报市气象局。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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