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民政厅 | 文号:鄂民政发[2013]30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民政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3年5月8日
湖北省民政厅工作规则
(2013年4月15日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省民政厅各项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民政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民政部门职能,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效能型、节约型、廉洁型机关。
三、省民政厅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省民政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工作职责,大力弘扬“勤政为民,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甘于奉献”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领导职责
五、省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民政厅的工作。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碰头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省民政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民政厅对外参加活动。
八、厅长出国(境)访问、出差、脱产学习期间,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厅长出国(境)访问、出差、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厅长指定的其他厅领导代管。办公室主任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九、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省民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修改或废止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
十二、省民政厅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厅政策法规处审查或组织起草。厅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提出意见、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
十三、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处室或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加强协调,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处室或单位)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省民政厅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十四、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六、省民政厅负责拟订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省政府规章草案、部门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建议、重要工作计划、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机关党的建设、机构编制和人事任免等事项,必须经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省民政厅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十八、省民政厅重要文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分管厅领导应当召集厅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充分讨论和修改。
十九、厅机关各处室重大事项须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厅直属事业单位涉及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厅有关处室的意见,并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
二十、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五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和深化民政政务公开。
二十二、湖北民政网为省民政厅信息公开的首发网站。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民政厅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民政厅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省民政厅建立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分管厅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为厅新闻发言人。根据厅长授权,新闻发言人代表省民政厅对外发布重大新闻。省民政厅新闻发布和信息宣传工作由厅办公室归口管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四、省民政厅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主动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五、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厅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十六、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七、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八、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权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厅领导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十九、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民政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会议制度
三十、省民政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一定层级的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三十一、厅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其他厅领导、办公室主任、人事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和与议题有关的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
(二)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重大改革、方针政策,安排部署综合性、全局性工作;
(三)审议以厅党组名义上报省委及其组成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厅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决议、决定;
(四)讨论研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五)讨论研究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和表彰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
厅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厅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由协助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和人事处长列席会议,人事处负责会务和会议纪要工作;讨论研究其他问题时,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和会议纪要工作。厅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二、厅务会议由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厅党组会议的重要决议,学习讨论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审定上报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审议厅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送审稿;
(三)讨论研究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四)通报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民政工作情况,宣布重要事项,安排部署民政工作;
(五)研究决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厅务会议议题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的副厅长确定,一般每季度召开1―2次。厅务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
三十三、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领导、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长、规划财务处长、监察室主任组成,由厅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处室或单位负责人依次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上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下发重要工作文件;
(二)研究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措施;
(四)讨论研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民政经费预决算、重大经费开支、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会议和活动安排以及全国或全省性表彰奖励等;
(五)审议上报省政府的法规议案和规章草案;
(六)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经分管副厅长审核,由厅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厅长确定。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和单位的议题,事先应经过充分协调,做到意见基本一致;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注明各方意见。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也可适时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
因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有关事项,可以由超过半数的厅长、副厅长采取以阅代议的方式予以审定。
三十四、厅长碰头会议由厅领导组成,由厅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前段工作情况,安排近期工作,沟通有关事项。厅长碰头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不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不印发会议纪要。
三十五、厅专题会议由厅相关处室或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由副厅长或其他厅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具体业务或专门事项。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视情签发会议纪要。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应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通报。
三十六、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期,严格审批。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或者需要各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经厅长审签后报省政府批准;以省民政厅名义召开的全省综合性工作会议,由厅长审批;以省民政厅名义召开的全省专业性工作会议和非全省性的小型座谈会、研讨会等,由分管副厅长提出,经厅长同意后召开。
全省综合性工作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全省专业性工作会议和非全省性的小型座谈会、研讨会由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协调组织,原则上不安排市州民政局主要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批准。
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准备充分,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八章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七、省民政厅(或厅党组)对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民政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三十八、厅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重要会议,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厅党组或厅务会议汇报,有关文件资料由办公室负责送厅领导传阅。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汇报,重要事项报告厅长,有关文件资料由厅办公室存阅。
三十九、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离汉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离汉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厅长,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汉外出,应事先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并报告厅长。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其他负责人离汉外出,应事先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分管厅领导。
四十、厅领导对外参加活动,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除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统一组织之外,厅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不参加会见、照相、颁奖、剪彩和首发首映式,确需出席的,须报请厅长同意。
四十一、各地、各部门党政军副厅级以上领导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来厅商谈工作,事先应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厅长、副厅长或其他厅领导出面接待。其他对象,由相关处室对口接待,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厅领导会见。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省民政厅或省民政厅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厅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三、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报送厅领导审签上报或下发的公文,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办公室先行审核。其中:呈报事项涉及其他处室或单位的,应当联合签报。处室和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或单位应当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处室或单位负责人会签。
四十四、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报送厅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按照厅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
(一)省民政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签发;
(二)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签发;
(三)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厅领导签发;涉及两位及以上厅领导分管范围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重大事项的公文,由有关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签发;
(四)与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相关单位会签文件时,由省民政厅主办的,由厅长签发;由省民政厅会办的,由分管副厅长签发。
(五)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发的专项业务、日常工作或落实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公文,由分管副厅长签发。
厅长离汉外出期间,需厅长签发的特急公文,由受厅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涉及厅长活动的请示,经厅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厅长签发。
厅领导审签文件时应当表示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四十五、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厅领导签发或厅长签发。
厅机关其他内设处室,一般不得对外发文。
第十章工作纪律
四十六、厅机关公务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民政厅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七、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省民政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民政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民政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民政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民政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厅长或省民政厅同意。
四十八、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和数据,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厅长和分管副厅长报告。
四十九、厅领导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二、省民政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处室、节约型单位。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各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三、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四、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到各地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五、厅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或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厅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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