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邀社会监督员联络办法》的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邀社会监督员联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邀社会监督员联络办法》的通知
鄂食药监办文〔2013〕3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邀社会监督员联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邀社会监督员联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促进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建立稳定的特邀社会监督员队伍,形成社会监督指导的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邀社会监督员的选聘范围
(一)党政机关人员;
(二)大专院校专家、教授;
(三)新闻媒体单位人员;
(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两委员一代表"。
第三条特邀社会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热心民生事业和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议事能力和监督能力,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三)关心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清廉,作风正派,联系群众;
(四)本人自愿应聘,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四条特邀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收集意见。听取、收集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政风行风、廉洁自律、行政效能、依法行政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填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邀社会监督员反映情况表》(附件1)。
(二)建言献策。发挥自身优势,参与食品药品监管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参与讨论监管有关的政策法规,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监管效率和系统建设献言献策。
(三)社会监督。依照一定程序,通过现场走访、专项视察、查阅资料、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高效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宣传引导。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工作动态,引导社会各界理性对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五)桥梁纽带。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之间搭建沟通交流互动的平台。
第五条特邀社会监督员权利
(一)知情权。参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勤政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和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与权。受邀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开展专项视察、调研、行政执法、政风行风评议等活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权。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改进工作作风情况、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专项视察,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跟踪了解所反映和转交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特邀社会监督员义务
(一)自觉学习掌握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食品药品安全情况;
(二)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提出1-2条建设性意见建议。
(三)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开展监督工作,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四)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第七条特邀社会监督员的聘任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选聘条件,通过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由省局监察室提出拟选聘特邀社会监督员的初步意见;
(二)报省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向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发放约聘函,约请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拟聘请人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和拟聘请人员个人意愿,并予以确认;
(三)省局监察室根据反馈的意见拟定特邀社会监督员名单,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颁发特邀社会监督员聘书。
(四)特邀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二年。聘任期满后可视情况续聘。
第八条特邀社会监督员的协调联络
(一)省局监察室负责统筹协调特邀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定特邀社会监督员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与特邀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对特邀社会监督员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省局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特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听取特邀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社会监督员,沟通情况。
(三)组织特邀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并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四)加强与特邀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社会监督员参与食品药品督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社会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五)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特邀社会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特邀社会监督员参加省局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省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条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特邀社会监督员要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侵犯特邀社会监督员权利、采取打击报复行为的,由省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市、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特邀社会监督员的具体办法。每年底,市州局将本级和辖区县(市、区)特邀社会监督员情况汇总,填写《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特邀社会监督员登记表》(附件2),并形成特邀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年度报告,报省局监察室。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邀社会监督员反映情况表
附件2: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特邀社会监督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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