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荆门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荆门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制定的《荆门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荆门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培训促就业和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培训体系,为荆门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服务“四化同步”发展和“四个荆门”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实施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通过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全面推动我市职业培训工作取得新进展,以更高的职业培训促进更高质量的就业,以更高水平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目标任务: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形成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良性互动工作格局。健全培养体系完善、考核评价科学、激励保障健全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培养大批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人才。到2015年,全市技能劳动总量达到21.6万人,其中高级技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达到6.3万人,职业技能鉴定5万人,新建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2个,新建技能大师工作室或高技能人才工作站4个。

二、工作重点及支持政策

(一)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鼓励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政府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建立紧缺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对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属于紧缺技能人才的毕业生到市内工业园区企业或重点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学生和推荐就业的学校定向就业补贴。具体办法由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依托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荆门市公共实训基地,支持行业企业以技师、高级技师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2013年培养高技能人才3200人,其中新技师1000人;到2015年共培养高技能人才9000人,其中新技师4000人。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开展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重点用于技能人才培养,保证职工每两年至少获得一次职业培训,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20%。对组织企业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人社部门可给予表彰。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四)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及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充分发挥荆门市公共实训基地作用,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逐步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六)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不断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确保职业技能培训效果。对城乡劳动者参加技能人才培养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加强技工院校建设。2013年我市完成1所技师学院、1所高级技工学校的申报筹建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批准建设或扩容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其教育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职业院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开展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正高级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八)加强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重点抓好市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辐射带动企业(行业)、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地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购置。

(九)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鼓励和支持重点大型骨干企业依托全国技术能手、湖北省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首席技师、享受国家及省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专家以及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工作站。2013年建立2个技能大师工作室或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其中在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工作站1个;2015年建立4个。每个工作室(站)给予10万元财政补贴,所在单位或所依托单位要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十)加快紧缺技能培训专业教师培养和教材开发。加大紧缺技能人才培训教师培养力度,2015年前全市重点培养50名紧缺技能人才培训教师,每名教师按1万元的标准予以经费补贴。鼓励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积极参与全省紧缺专业和精品课程项目建设,争取政策扶持。

(十一)推广使用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分工负责原则,对承担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监控,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实现职业培训流程化、规范化、透明化运作,不断提高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工会、农业、移民等部门开展的职业培训项目,不改变补贴资金拨付方式,应将参加培训学员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作为职业培训基础数据纳入统计。

(十二)统筹组织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每年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强、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开展多种单项技能竞赛,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市职业技能竞赛。

三、体制机制创新

(一)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就业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二)健全完善技能人才使用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工作,并重点向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倾斜。

(三)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完善按照职工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制度,使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待遇。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四)完善技能人才流动配置机制。在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基础上,发展专业性、行业性技能人才市场,大力发展人才服务业,畅通技能人才流动渠道。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制定有利于引进各类技能人才的户口迁移政策。建立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引导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

(五)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参照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同的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技能振兴专项活动有效实施,成立荆门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实行项目化管理,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重要测算依据。各地应建立技能振兴活动实施情况监测指标体系和报告制度,加强对活动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跟踪检查。

(三)加强经费保障。在充分利用好各项目资金的基础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统筹高技能人才专项工作经费、教育费附加、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等资金用于技能振兴专项活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以及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贡献,提高职业培训工作和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培训事业和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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