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10〕25号
颁布日期:2010-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规定、办法、命令、指示、通告、意见、细则等行政规范。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三、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机关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的机构是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被指定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报各级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径送该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四、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一)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审查;

(二)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所辖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市、区政府备案审查;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

五、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审查报告书;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五)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目的,起草依据,起草经过,重要条款的说明等。

六、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审查登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退回制定机关,暂缓办理备案审查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审查登记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10日内补充报送备案审查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审查;补充报送备案审查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审查。

七、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八、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的,其规定是否一致;

(三)规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公文规范化要求。

九、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回复;需要制定机关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报送材料或说明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后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的,先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责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自行撤销或者改正;制定机关不自行撤销或者改正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及公文规范化要求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制定机关纠正。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在15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30日。规范性文件审查完毕后,应当出具书面备案审查意见。

十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三、不报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报送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由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报告、通报、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法制工作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试点单位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凡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的试点单位发布规范性文件前,应当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六、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保证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防止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改变备案工作中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现象,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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